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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鮰鱼新法规》介绍

2016-09-09王铁军

中国水产 2016年7期
关键词:产品企业

文/王铁军

《美国鮰鱼新法规》介绍

文/王铁军

一、我国官方应对情况

美国《鲇形目鱼及其制品强制检验法规》从酝酿到发布历时数年,国家质检总局一直与 农业部、商务部保持协调,与美方磋商交涉:2011年,总局就法规草案提出评议意见2015年12月2日法规发布后,总局即召集系统内专家研讨磋商、交涉、应对的措施;2016年1月25日,总局在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代表团会谈时,对该法规是否符合SPS科学性、合理性、非歧视性等原则提出质疑,要求美方就该法规的背景、原因、依据、适用范围等作出说明,希望该法规的实施不影响鲶鱼等中美贸易的正常发展。2016年3月初,总局组织专家与FSIS代表团进行技术交流,除再次重申中方的质疑和要求外,还要求美方澄清实施该法规的一些技术细节问题。在交涉的同时,为不影响输美鲶鱼产品贸易,总局已向美方提供了推荐注册企业名单,共19家。

二、法规简介

该法规专门针对鲶鱼产品而立,与美国 水产品法规有很大差异。

1.执法主体改变。对鲶鱼产品的检验监管由FDA移交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2.执法依据改变。美国《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适用于鲶鱼产品。为此,专门在FMIA中新增一节,针对鲶鱼产品的检验。

3.官方企业。由FSIS进行检验的鲶鱼加工企业。

4.官方检验及官方检验标志。施行“驻厂检验”;未经官方检验,企业不得加工、销售、运输鲶鱼产品;检验合格的鲶鱼产品须加施官方检验标志。

5.标签审批。鲶鱼产品的标签须经官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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