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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信箱

2016-09-09

工友 2016年7期
关键词:吴某戒毒工友



工友信箱

劳动者“隐婚”,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工友》编辑部:

我入职时已婚,但在“婚姻状况”栏中填了“未婚”。现在我怀孕了,无法继续隐瞒已婚的事实。没想到,公司说我填写虚假婚姻状况构成欺诈,把我解雇了。请问,公司辞退我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欧良云

欧良云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文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限定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即应当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年龄、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如果对这些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信息作虚假说明,就会构成欺诈。

至于婚姻状况如何,则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因为它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对该无关事项的隐瞒,并不会使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因此,你“隐婚”不构成欺诈,你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工友

单位能否与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工友》编辑部:

我公司职工吴某因染上吸毒恶习,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处罚。请问,公司能否解除吴某的劳动合同?

杨昆南

杨昆南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把吸毒和被“强制隔离戒毒”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予以除名或辞退,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从上述规定看,你公司只能从吴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方面说事。因此,如果你公司制定有相关规章制度,并且已经明确规定劳动者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长时间旷工的,属于严重违纪,那么就有权以吴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不用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

工友

从未休年假,只能“过期作废”?

《工友》编辑部:

我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已经工作了整整三年,但却从来没有休过年休假,公司也没有给我任何补偿。直到劳动行政部门来到公司进行普法宣传,我才知道怎么回事。可当我要求公司按日工资收入的300%,补偿我2013年以来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时,公司却只同意补偿2015年度的,至于2013年和2014年度的,则以已经超过一年甚至两年为由拒绝。请问:我还能主张之前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吗?

郭敏芳

郭敏芳读者:

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并非只能“过期作废”。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其第四款同样指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所拖欠款项属于劳动报酬,哪怕超过了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劳动者也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则不得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

鉴于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则意味着你能否索要2013年、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期间的报酬,取决于该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如果属于,公司自然应当补发。我们认为,其应当属于劳动报酬:一方面,从性质上看,劳动报酬是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而未休年休假期间的报酬明显符合用人单位就员工所提供劳动,支付给员工对价的特征,只是依据法律规定,其计算的标准比平时更高而已。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上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也指出:“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即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对于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同样表明:“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未休年休假工资包含两部分:100%的工资;额外支付的200%工资。而其中所说的工资,就是劳动报酬。

工友

退休后返聘,还能否享受离职补偿?

《工友》编辑部:

我已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不久后,公司返聘我继续从事技工工作。但近日,公司因为招聘到了合适的人选,而决定让我离职。请问公司让我离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林春华

林春华读者:

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你能否获取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你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事实上,你与公司之间只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你的情形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自然不能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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