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2016-09-08郭艳芳张大林

中国矿业 2016年8期

郭艳芳,张大林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论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郭艳芳,张大林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目前我国立法对地质调查成果的权利归属并未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权属具有模糊性,阻碍了成果的社会化服务进程。地质调查成果属于智力成果、无形资产,根据立法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科技进步法以及知识产权法。从科技进步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以外,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具体约定的方式,应当根据地调成果的来源、类别以及利用方式上的差别作出选择。

地调成果;知识产权;权利归属

当前我国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以下简称“地调成果”)的开发利用与服务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地质信息的需求。各类成果管理分散,开放利用程度不高,不能提供充分和规范的社会化服务,致使地质找矿工作成本上升,难以实现重大突破。地质调查成果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是政府公共财政出资获得的,理应为全社会共享。同时,作为项目承担者的科研单位和个人从事地调成果的开发和利用的积极性也应得到激励,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成果开发利用不足的问题。目前无法实现充分共享的主要原因是产权不清,地调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各方利益的界限不能明确划分,使得各方对地调成果的开发利用存在诸多顾虑。……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