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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督机制

2016-09-07林福辰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政府采购

【摘 要】 本文探讨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机制:要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加强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

【关键词】 政府采购;商业贿赂; 监督制约

治理好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提高我国政府采购支出的使用效率以及实现廉洁执政的阳光政府等都发挥了促进作用,还有利于推动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从而能够推动我国经济协调、平稳地前进。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能够合法、有序地进行,需要采取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措施,这离不开发达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在实践中要想对政府采购活动更好地实现有效监督可以形成监管合力,大力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笔者认为,主要的具体措施有下面几点:

1、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章中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并没有一个详细的实体性规定或程序性规定,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时出现职责混乱的现象。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效能:

(1)加强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监督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制定条件提供了财政上的依据,在編制财政预算时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要明确政府采购的内容和种类,将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列为购买某种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专项资金,并且按照一定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其二,是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进入市场调研,建立不同种类产品的丰富信息量的数据库;其三,是保证各预算单位要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地督促指导下,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其四,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保持稳定性,不能随意做出调整或改变,并且预算编制程序要简单易行、便于实施;其五,采用多种监管方式进行财政监督,对出现商业贿赂的易发环节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强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过错惩处,强化其责任心。

(2)加强预算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并经过规定程序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它一般包括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数量、型号、单价、项目实施时间等,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一个项目,这样可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健全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在我国除了国家作出特别说明之外,只要是隶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都应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见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中的重要性。本文以为,可从下面三点来对其进行强化:

第一,加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对政府采购预算地监督。采购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或工程,也不能自行采购未经上报或虽经上报却未被批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旦有此行为,财政部门应拒绝对其拨款,审计、监察机构还要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二,加快预算改革,明确预算周期,把整个预算周期细分为多个阶段并详细规定每个阶段的任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每个阶段的任务,这样做的话,不仅能够保证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下一年度的预算还能使其得到及时执行。

第三,完善预算拨付的方式。预算拨付的方式主要有层层拨付和直接拨款,在关于财政资金拨付的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直接拨付的方式和具体的操作方法。

(3)完善供应商监督保障制度。如前所述,可知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主要主体之一的供应商,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定还有缺陷,如享有的权利较少、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因此要采取措施来完善供应商的监督保障制度,以建立一个正常、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并激发市场参加者的活力。可体现为以下几点:一是丰富供应商的监督方式,如向采购部门质疑投诉、向法院起诉等;二是要明确规定供应商自我救济的方式、程序、时间等,真正捍卫非行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完善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

学术理论界认为,在和内部监督相比之下,外部监督有其自身的优点,如经过媒体地传播,在客观上有助于实现社会舆论监督并有助于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外部监督的优点能够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达到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效能,并且外部监督迎合了政府采购的公共性特征,根本法赋予人民大众的批评建议权也为其行使外部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主要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的监督,外部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对打击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外部监督:

(1)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我国根本法地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律层次地监督,通过其对实际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找出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空白,从而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使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有助于为治理我国规制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能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经常性地监督,这样能使《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得以贯彻落实,规范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投标过程进行重点监督,并且还要保证其本身监督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严惩不贷、不能姑息。

(3)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可借鉴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对一般性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常规性的监督,而对大型或核心采购项目的财政资金利用状况要实行专项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地利用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性目的,防止商业贿赂。

(4)加强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要想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有效监督离不开丰富完整的政府采购信息,因此相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要全面和完整,进而有利于社会大众对政府采购的每个环节都能实行彻底地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性,构建廉洁执政的阳光政府,降低商业贿赂这一现象地出现;同时要完善社会大众监督的方式,实现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扩大监督的渠道;另外,还要建立鼓励社会大众监督的激励性机制,以发挥社会大众监督的实效性,如举报奖励制度,不仅对举报人进行保护还要对举报人实施奖励,这样能提高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调动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对政府采购工作地监督应该贯穿于政府采购进程的每个环节,不但对其要进行事后监督,对于事前和事中监督也不能忽视,只有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每个环节都进行有力的监督才能够做到全方面查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1、强化事前监督

(1)在预算编制阶段,强化对下面两个工作的审核:一要认真审核采购单位在采购开始前有无少报、漏报现象;二是对于采购项目要实行严肃审核,保证采购项目能够达到具体清楚。

(2)在采购起始阶段,对采购人的执业资格认定进行审查。本文认为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之所以会出现商业贿赂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采购人相关员缺乏应有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责任心不足,因此应对采购人员的资格认定进行严格审查,提升采购人员的理论和實践水平,防止采购人员权利地滥用,维护政府采购进程公平有秩序地实施。

(3)要加强监督采购方式的行使。政府采购方式的不同直接决定着具体的采购工作在程序上的不同,进而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果,对于那些使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行为要重点审查,使用者所采用的这种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立即予以查处并责令改正。

2、强化事中监督

(1)在招投标阶段,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每个环节的监督,通常表现为:一要增强在招标环节地监督,在招标阶段监督主体要重点对于招标文件、招标通告进行监督。由于招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因此要重点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为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量身定做”或有意排斥某一供应商的现象,对招标通告则重点审查通告的发布与否、发布的时间是否合理、通告的内容是否真实、详细等;二是加强对投标阶段的监督,首先要对参加竞选的所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以保证其具有真正的能力,其次要审查投标人和招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权钱交易”等利害关系,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三是加强对开标阶段的的监督,不仅要严格监督开标的方式、程序、日期是否合法合理,还要监督开标后的活动,禁止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幕后交易;四要加强对评审环节地监督。本文前面已经论述了评审活动的重要性,所以笔者建议,对评审环节进行监督首先要审查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是否合法,其次要审查评审的依据以及所考虑的因素是否合法合理,以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严肃;五是加强对决标环节的监督,首先要审查中标者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格以及审查中标者和招标者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影响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关系,其次要认真审查授标的形式是否满足法律的要求。

(2)在合同履行阶段,对合同验收环节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审查,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审查合同验收的标准、程序;二是要审查中标的供应商在之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质量方面地规定;三是要对采购项目的售后继续跟踪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3)加强对内部监督主体的监督,防止内部监督主体知法犯法、不尽职尽责、贪污受贿等行为,对预防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现象具有一定的作用。

3、强化事后监督

对政府采购实行事后监督指的是对中标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地实施状况全面监督。事后监督的内容可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要严格监督中标供应商是否能够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时间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二是监督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三要监督采购相关单位是否已经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时间按时支付全部款项;四是监督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使用。

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地事后监督有助于提高其经济实效性,由于现代政府采购市场的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原来传统的对采购项目的验收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社会对项目验收的要求,因此采购执行机构需要连同采购单位以及相关的专门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采购项目实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返还其履约保证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不但不返还其履约保证金还要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但是验收工作完成并不意味着采购项目实施的完成,只是采购项目完成的阶段之一,因此采购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政策目的、原则等进行事后监督,对施行政府采购合同违约的供应商或采购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可给予其相对的资格限制。

总之,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要求每个参与主体都能够公平公正地开展竞争,商业贿赂的存在直接毁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大众消费者和其他守法经营者地正当权益、导致市场资源地不合理配置,同时也会降低我国政府采购支出的使用效率、破坏行业风气,因此能够合法、合理、有效地治理好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才能更好地规制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则需要理论和实践地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 何红锋,黄倩.美国政府采购法中的反商业贿赂条款[J].中国政府采购,2006.

[2] 储开其.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对策研究[M].中国政府采购,2006.

[3] 程宝库.关于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思考[J],求实学刊,2006.2.

【作者简介】

林福辰(1995.8-)男,籍贯辽宁大连,本科在读,主修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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