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解读
2016-09-07
安全生产与监督 2016年5期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解读

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签署了第72号令,颁布实施《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主要是指在同一作业场所内,发生爆炸、火灾、有害物质泄漏等事故能量伤害范围超过10人以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工业企业,如从事食品、机械、家具、木制品、塑料、纺织、服装、服饰、鞋帽、皮革、玩具、手工艺品等加工制造的企业。《八条规定》主要内容由8个“必须”和“严禁”组成,条条都是从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是针对该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提出的具体要求。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八条规定》,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条文释义:企业的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消防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特种设备检测等有关证照和各类相应的生产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组织生产。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要求,例如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还应该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山东省潍坊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由于保鲜恒温库墙面使用可燃的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着火后火势蔓延迅速,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人员伤亡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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