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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茅盾文学奖基金会的制度设计思考

2016-09-06王丽君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关键词:独立性

摘 要 茅盾文学奖由于其制度设计的缺陷,在奖项评选上缺乏独立性,削弱了其权威性。为通过制度改造的方式赋予其独立性,本文从我国法人分类模式出发,在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分类模式之下,通过建立茅盾文学奖基金会而实现制度改造的目的。无疑地,基金会为财团法人,通过将财团法人的机构设置运用于茅盾文学奖基金会,可以建立起基金会的决策、监督机构,完善基金会的机构设置。

关键词 法人分类模式 财团法人 茅盾文学奖基金会 独立性

作者简介:王丽君,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71-02

茅盾文学奖是中国文学最重要的奖项之一,从1982年至今已评选了7届,但是如果将茅奖与其他文学奖项如诺贝尔文学奖、英国布克文学奖等相比,会发现后者的评选结果极具权威性,对获奖作家及其作品都是一个极大的肯定,而茅奖则每每引起一片哗然,质疑声不断 。为何会有这样的天壤之别,究其原因根本差别在哪里,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反思。本文将尝试对茅奖进行基金会式的制度改造,从法人分类的角度,为茅奖获得新的发展途径提供法律上的支撑。

一、关于茅盾文学奖

(一)茅盾文学奖的比较介绍

茅盾文学奖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之一,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每四年评选一次。茅盾先生的捐赠构成茅盾文学奖的创立经费,后期评奖和奖励经费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筹措。其评奖机构为中国作协领导下的茅盾文学奖评奖委员会 。 该条例表明,茅奖是中国作协所主办的文学奖项之一。

诺贝尔文学奖是由瑞典学院颁发的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声誉的重要年度奖项,弃奖金来源为诺贝尔以其生前财产设立的基金。基金会的一切行为都以《诺贝尔基金会章程》为准则,该章程以诺贝尔的遗嘱为依据,仅对遗嘱的相关部分进行了必要的阐释,补充了技术性的条款。

(二)茅盾文学奖独立性的欠缺

当然,对茅盾文学奖做基金会式的制度改造并非是人云亦云、东施效颦,而是建立在对茅奖的认真考察与分析之基础上的。首先,上文已经提到,茅奖是中国作协所主办的文学奖项,因此有必要对中国作协的法律地位及运作方式进行审视。中国作协从其定义上看,是专业性的人民团体,并且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当前的分类模式下属于第四类即社会团体法人。但同时,中国作协又下属数个事业单位。其次,作协对茅奖的“领导”也使茅奖的独立性荡然无存。在评奖标准、评委甄选、作品来源上,茅奖的评选并未从文学的角度设置首要的评判标准,而是在种种条框之下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性。

二、关于茅盾文学奖基金会

(一)法人分类模式的选择

关于法人的分类问题,基于大陆法系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相应的公法上的法人与私法上的法人的分类也是合乎逻辑的。 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大陆法系国家又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对于普通法国家例如英美等国家而言,其他的相应制度例如信托等更多地承担了财团法人的功能,而不存在相应的财团法人之概念,故对于普通法国家而言,社团是惟一的法人类型,而完全不存在财团法人之类型。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并没有采取大陆法系一贯的分类模式,而是按照职能和设立方式,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分类模式不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制度、主观意志、文化传统等方面。 而对于我国缘何采取此种分类模式,学者认为我国的法人分类模式更对地体现我国政府管制的目的,国家处于独立于法人的地位,为了便于管制法人行为而进行分类,从问题意识的角度而言,在于国家和法人之间。 这种分类模式存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并没有为民事主体如何利用法人制度及在利用法人制度过程中产生的利益纠纷如何解决提供规范指引;其次,各种法人类型的外延极其狭窄、固化,不是民法规定的所有法人类型均可为民事主体所利用。

相比于我国目前的更多地体现国家管制意志的法人分类模式,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模式更加能背负法人制度所应当负有的功能。 即使在《民法通则》制定之时,基于种种如社会制度、主观意志、文化传统甚至追求中国特色的理由,当时的分类模式对于中国社会为理想的类型,但是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了将近三十年之后,原本的分类模式表现出种种的缺陷,我们完全可以将眼光转向另外的分类模式。

(二)财团法人及其治理模式

财团法人的源头在中世纪的教会组织,教会组织以宗教财团法人的形式将收到的捐助财产赋予抽象的人格,属于教会法范畴。而后教会权力削弱,社会中出现了世俗财团法人,此种世俗财团法人区别于教会组织的财团法人的特点在于不受宗教的控制,依国王或议会的许可设立。并且,当时的私法财团法人多以家庭财团和宗教财团的形式出现,这与后来出现的以慈善名义的组织为代表的财团法人有着根本区别。基金会的出现使得财团法人获得了新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以卡耐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为标志的慈善组织使得大陆法国家中财团法人的内涵出现了根本的变化。随着基金会这一形式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骑乘位财团法人的典型代表和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尽管德国民法典上的财团法人概念还包含诸如宗教法人、家庭财团在内的非基金会法人,但在德国学者的研究中,对基金会的讨论实际上就是对财团法人的讨论。

在财团法人中,管理人是实际负责财团法人至实际运营的主体,财产捐助人在捐助行为完成后,便丧失对财产的作有权,也进而不曾获得对財团法人的管理控制权。为了在财团法人设立之后仍然对其的运行及发展方向体现自己的意志,捐助人往往会通过制定捐助章程,要求管理人严格按照章程的约定,实施对财团法人的组织与管理,并通过章程实现对管理人的约束,财团法人的重大事务应遵循章程的规定,体现捐助人的意志。然而,财团法人的章程作为静止的、固化的捐助人意志的载体,它根本无法灵活应对变动不居且纷繁复杂的财团法人事务,财团式公益法人不仅也需要决策者,而且也需要执行者。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规定则指明,基金会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同时,《条例》规定,基金会应设立监事,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可见我国的基金会以董事会为决策机构,但是并未指明孰为执行机构的问题。

正是因为财团法人在其结构设置上有这样的独立性,因此,在某些领域中,财团法人无疑是最佳的主体类型。财团法人的运行独立于政府、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任何第三人的意志,能夠保证其始终沿着创立者的意志运行。

三、基金会模式下的茅盾文学奖

(一)建立茅奖基金会的可行性

对茅盾文学奖作基金会式的改造的前提是抛弃以职能为分类标准的企业与非企业式分类,而采取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模式。在此前提之下,方有设计基金会这种财团法人的空间。基金会的设立首要地需要捐助人的捐助行为。基金会建立以后,仍然可以继续接受来自其他捐赠主体的捐助。在我国《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之下,基金会之概念首先以捐赠财产的存在为前提,不论捐助主体为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其目的为从事公益事业,相应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基金会。以上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国家机关作为举办者的可能性。但是学者认为,财团法人是民法上的团体,这并不妨碍政府作为出资者。

当下若要对茅盾文学奖做基金会式的改造,捐助人的设定是首要地需要考虑的问题。虽然茅盾文学奖以作家茅盾的名字命名,并且最初的活动资金来自于其的遗赠,但是自奖项颁发以来,并没有以茅盾的遗嘱作为活动章程和评奖标准。而且,中国文学在经过了三十几年的发展之后,茅盾曾将提出的一些具体的评判标准也并不能适应当下文学发展的具体需要。所以如果以茅盾的遗嘱作为基金会的章程并不利于茅奖的发展。基于以上,由国家作为捐助人建立茅盾文学奖基金会是最佳的方案。国家在获得捐助人地位的同时,即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设立基金会章程。而茅奖基金会在获得资金支持的同时,仍能保持其独立性,因为国家只享有捐助人的地位,而无法介入具体的运行。

(二)茅盾文学奖基金会的机构设置

茅盾文学奖基金会作为一个财团法人,在其机构设置上,除了作为行动准则的章程之外,尚需必设的机构承担基金会在日常运作中的各项职能。对于茅盾文学奖基金会的机构设置,安排如下:

首先,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基金会中应为必设机构,且理事会应作为决策机构。在以国家作为捐助人的前提之下,捐助人应该在章程中规定理事会的设立。在我国的环境之中,作者认为作协是适于承担这一职能的机构。章程中可以规定由作协选举构成理事会,作为茅盾文学奖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在奖项评选这一事项上,严格按照章程中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以实现评奖活动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对于章程中如何对评奖程序及评委甄选进行规定,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布克奖的相关经验。获得布克奖的文学作品同时获得了 “最好看的英文小说”的背书,而这种高度的权威性来自于合理高效的运行制度,布克奖评选背后有着规范运作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首先负责选出每一年的评审及主席,而每位评审几乎只有一次参与布克奖评选的机会,在评审团的组成上,布克奖兼顾评委的专业和社会背景,最大程度地避免受派别潮流与个人好恶左右的机会。每年布克奖颁发后,得奖者获得的不仅仅是文学领域权威人士肯定的荣誉,对销售激励和作品讨论帮助也很大。

其次,应设立监事。监事的基本权限应在法律中做明确规定,不允许章程另作约定,其他权限允许在章程中作不同规定。监事的职能分为事前的监督与事后的诉讼权利。在茅盾文学奖基金会,监事的监督重心应在于对评奖工作的程序性、公正性的坚守。当理事会存在侵害基金会财产独立的行为时,监事作为监督机构应享有诉讼的权利。

注释:

肖鹰.为何呼吁暂停矛盾文学奖.http://book.ifeng.com/culture/1/201002/ 0202_745 7_15 33798.shtml.康慨.茅盾文学奖的失落.http://news.163.com/08/1126/14/4RMDEUU K0 00120GU.html.访问时间2014-02-24.

中国作家网.茅盾文学金评奖条例.http://www.chinawriter.com.cn/2011/2011- 03-01/ 94765.html.访问时间20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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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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