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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体系研究

2016-08-30于尧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6年3期
关键词:植物检疫成员国法规

于尧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天津 300461)

欧亚经济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体系研究

于尧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300461)

对新建立的欧亚经济联盟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法规体系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系统阐述了其重点内容和相关要求,为帮助我国出口企业采取应对措施,规避风险,充分利用地缘优势,扩大食品、农产品对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出口提供借鉴。

欧亚经济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食品安全

1  前言

2015年1月1日,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EAEU)(其前身为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海关联盟)正式启动,2015年1月2日和8月5日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正式加入该联盟,塔吉克斯坦为该联盟的候选国。目前,EAEU由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5国组成,已形成了一个生产总值超过4.5万亿美元并且拥有1.7亿人口的一体化经济共同体。EAEU的成立不仅实现了统一的关税制度,还对各成员国的产品技术法规、规范和监管方式进行了整合,在联盟区域内执行统一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因此,深入了解、研究新EAEU的食品安全法规、管理体系以及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影响,以适应EAEU新食品法规的各项要求,积极把握EAEU成立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对于促进我国食品、农产品对EAEU成员国的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2 EAEU食品监管机构概况

EAEU是一个非政治化的经济组织,欧亚经济委员会是目前EAEU的常设管理机构,成立于2012 年1月1日,是负责协调EAEU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超国家机构,总部设在莫斯科。欧亚经济委员会有制定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关税政策、竞争规则、能源和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领域的决策权,有权独立以决议、命令和建议等形式通过或批准各类法规和技术规范,并由各成员国政府确定执行监管机构负责实施,这些实施的措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成员国间市场开放、实行统一标准,促进成员国间的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欧亚经济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类似于欧盟的管理机构 (如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分为两层:上层为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国各派出一位副总理负责领导委员会,此外,每个成员国还各派出3人以上的代表处理日常事务;下层被称为欧亚经济委员会联席会议,是欧亚经济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机构,在关税、卫生、兽医和出入境管制方面具有决策权。在联席会议下设有技术协调及采取卫生、兽医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商委员会),协商委员会为顾问机构,保障与EAEU各个成员国进行协商并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和联席会议的方案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和卫生、兽医及植物检疫措施提案,确保统一。

协商委员会下设几个分委会,其工作内容包括:技术调节以及对是否合乎要求的评价、保障测量的统一、标准化工作、卫生学和兽医学及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药品和医疗用品的流通。协商委员会人员构成由联盟各成员国的标准计量、农业和卫生部的部级官员组成。有能力影响中国食品出口的是该协商委员会。

EAEU成员国的产品均要受到欧亚经济委员会的监管,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应的食品技术规范均须经过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以决议的形式通过并发布后才能生效。

3 EAEU涉及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与技术规范

3.1技术法规与技术规范清单、法规编号和生效日期

2011-2013年期间,EAEU的前身海关联盟委员会已陆续发布经整合统一的产品技术法规或技术法规草案共计35部,其中34部已生效。涉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技术法规有10部[1],详见表1。

表1 EAEU涉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技术法规

3.2技术法规与技术规范的组成及主要内容

EAEU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技术规范均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文字陈述,基本内容为食品的定义、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特定食品的安全要求、食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及回收过程中的安全规范与要求、市场流通规则、食品标签、流通标志、包装要求、合格评定和符合性声明程序等;第二部分是附件部分,主要列出了各类别/品种食品的安全卫生及品质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为食品的通用性法规标准,是EAEU成员国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基础,主要用于规定所有食品安全和食品生产全过程的规范要求等。该法规分为6个章节,40个条款和10个附件[1],详细阐述了食品的定义、市场流通规则、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特定食品的安全要求、食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及回收过程中的安全规范与要求、特定食品和新食品等的国家注册要求、食品标签、流通标志、包装要求、合格评定和符合性声明程序等。其附件部分主要规定了食品中微生物、放射性、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寄生虫、转基因、儿童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和维生素等微量元素的限量标准,对肉、乳、蛋、水产品、粮谷、罐头、糖果糕点、饮料等20余类的几百种食品共列出了1000多项安全卫生项目限量标准和品质要求。

EAEU对蔬果汁、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油脂、酒类等消费量大、安全风险高的食品制定了统一的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其内容结构基本与《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一样,第一部分涵盖了对应类别食品的定义、市场流通规则、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食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及回收过程中的安全规范与要求、食品标签、流通标志、包装要求、合格评定和符合性声明程序等;第二部分对该类产品按不同品种列出了其对应的安全卫生限量标准。

无论是通用型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还是各类食品对应的技术规范,都对食品的定义阐述得十分详尽和全面,例如《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对食品的定义就有51条之多。此外,EAEU技术法规对每一类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也规定得十分详细。

4 EAEU涉及食品安全的其他法规

4.1食品准入制度、检验检疫和相关证书类型

EAEU对食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准入制度,按照EAEU食品安全技术法规规定,凡进入EAEU成员国市场的食品 (包括成员国生产和进口自成员国以外国家的食品)必须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且需在通过国家注册、认证并获取EAEU技术法规证书后,经加施EAEU统一的流通标志,方可在EAEU成员国统一关境内流通销售[1]。

4.1.1国家注册

4.1.1.1需国家注册的产品种类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协议中签署的卫生措施,海关联盟委员会于2010年7月1日起对相关食品实施国家注册,即凡属2010年5月28日的海关联盟委员会No.299决议及其修订案中定义的需进行卫生流行病学控制的产品均需要进行国家注册。在EAEU成员国生产或成员国以外国家输入需进行国家注册的食品之前,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程序完成国家注册并获得国家注册证书后,才能够生产/进口、储存、运输和销售[1]。

需要进行国家注册的产品类别主要包括:特定食品(儿童食品,其中包括儿童饮用水、具有治疗和预防性功效的食品、天然矿泉水、具有治疗功效的矿泉水等)、新品种食品、运动员/孕妇和哺乳妇女专用的食品、生物活性食用添加剂、有机食品、食品添加剂、转基因食品、调味剂、作为香味物质和原材料的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和细菌发酵剂、工艺助剂(包括酶)、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等。上述食品的国家注册工作由EAEU成员国指定的相关食品注册机构负责实施。

4.1.1.2需国家注册的食品生产设施类别

除产品外,一些特定的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设施也需要实施国家注册,包括:屠宰食用性动物和禽类以及生产加工食品所需要的食用性动物和禽类的设施、收购原料奶/鲜奶油/脱脂原料奶的生产设施、生产奶制品设施、对原料奶/鲜奶油和脱脂原料奶进行加工处理的设施、生产/加工家禽蛋及其蛋制品设施、生产加工水产养殖产品和水生生物资源制品的生产设施。而植物源性食品的生产设施不需要实施国家注册。上述类别的食品生产设施经过国家注册符合要求才被批准用于相关的食品生产加工,并赋予其注册编号。国家注册证书是确认其产品是否符合EAEU食品安全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官方证明。首次进入EAEU成员国统一关境内并且需要进行检疫和流行病学监管以及需要国家注册的产品,在入境前必须获得国家注册证书方可入境。自实行国家注册之日起,国家注册取代了各成员国的卫生许可证。通过国家注册的产品说明其符合产品的卫生安全要求,此要求在EAEU的各成员国内均有效。国家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没有时间限制[1]。

上述需进行国家注册的食品和食品生产设施,应经EAEU各成员国指定的注册机构负责实施国家注册,符合注册要求的列入注册表中,并在互联网的电子数字公共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布。

4.1.2技术法规证书类型

EAEU技术法规证书,英文名称为Custom U-nion Technical Regulation Certificate(简称CU TR证书),分为技术法规合格证书(即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技术法规符合性声明两种。其中技术法规符合性声明(以下简称符合性声明)适用于食品、农产品。

4.1.2.1符合性声明

按照EAEU的规定,在其成员国统一关境内流通的食品都应进行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是食品生产企业在EAEU认证机构参与的基础上对产品的合格声明,它既是进口商或零售商经销的产品符合EAEU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重要文件证明,也是产品进入EAEU成员国市场和办理海关清关的必要文件。目前除了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特种食品、醋以外的所有食品均须申办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实质上是一种许可制度,由申请单位申请,其产品和生产过程通过被认可的实验室和认证机构检测和检查,符合要求后获得的合格证明,符合性声明必须经过EAEU成员国注册才有效。如果EAEU成员国以外的国家的食品要出口到成员国境内,也必须办理符合性声明后才能够进入,而该声明必须是由EAEU成员国的进口商作为申请人申办,申请时须提供与国外客户签署的贸易合同和营业执照等资料信息。符合性声明必须经过EAEU成员国注册才有效[1]。

符合性声明的申请者可以是产品的制造商、运输商或销售商,其持有者必须是EAEU成员国的企业。申请者必须证明其声明的产品符合相关法规的安全要求。符合性声明由EAEU成员国标准计量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正面使用俄语,背面使用EAEU成员国的语言,其有效期可分为单批次、1年期、2年期、3年期和5年期。符合性声明在EAEU成员国境内有效,其持有者必须为EAEU境内注册的进口商或代理商。如果EAEU成员国以外的制造商例如中国出口企业要持有该证,该制造商可以委托其在EAEU成员国的子公司或进口商客户作为EAEU境内的代表签署承担所有产品责任的协议,这样中国制造商公司和其在EAEU成员国的代表即可以同时持证。

护理质量评价是衡量临床护理质量优劣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有专家提出护理需要迈向科学、量化的指标数据化质量促进模式[1] ,部分护理管理者提倡应用护理质量敏感指标监测、评价护理质量,但由于缺乏信息化支持,指标数据收集、分析、反馈较难。2017年我院在医疗信息化建设基础上构建了护理质量敏感指标综合评价体系,通过信息化数据平台进行数据采集,推行以指标监测为主线的二级质量控制模式,借助信息化数据平台进行数据采集,运用内置品管工具护理信息系统[2]自动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从而实现护理质量管理信息化、实效性、精准性、科学性,现将研究结果报道如下。

EAEU成员国的认证和实验室检测机构在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内对获证产品实施工厂检査监督和产品测试,其频次是根据产品的风险和证书有效期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1年至少进行1-2次,其形式一般是对产品样品抽检、工厂现场监督检查和其他判定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时所确认的规定要求而必需的检査。

EAEU成员国以外国家的食品要进入成员国内销售,也必须经过EAEU认可和授权的检测实验室和认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和合格认证,由成员国内的进口商取得符合性声明,食品的标签应同时用俄文和成员国语言印制并加施EAEU市场统一的EAC流通标志后,才能够进入流通领域自由销售。EAEU授权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信息在欧亚经济委员会互联网站发布。

4.1.2.2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检验检疫

属于检疫范畴的动植物源性食品,还应符合EAEU相应的法规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证书。

(1)需提供动物源性食品兽医检疫证书的产品范围。

海关联盟委员会No.317决议及其修订案规定了应实施兽医检疫(监督)产品统一清单(以下简称统一清单),其中包括活动物、所有类型的肉类和肉类产品(包括家禽)、乳和乳制品、蛋加工食品、动物源材料、动物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宠物食品)以及鱼和海产品及其制品。统一清单内的应检疫食品在进入EAEU统一关境内流通之前,须进行兽医卫生检验,提供兽医检疫证书,其兽医检疫证书应以俄文或出口国文字书就。从EAEU成员国领域输出的应检疫食品须办理许可证和兽医检疫证书,出口要求遵守进口国相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国家输入到EAEU成员国领域内的应检疫食品,入境前必须办理入境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进口的数量必须符合进口许可证上规定的数量。入境时需提供出口国的兽医卫生检疫证明,成员国兽医检疫机构在口岸对兽医检疫证明实施检查并对应检疫食品进行现场查验。一般是按照10%的比例抽查,查验过程中,发现感官有可疑,则需要进行实验室测试。如果发现违反了兽医卫生检验要求,随后将对该生产企业的应检疫食品实施连续5个运输单位的查验。根据兽医卫生检验结果,按照相关规范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在随行的兽医检疫证书和运输文件上加盖“准许输入”“提请兽医检疫”“禁止输入”或者“货物退回”的印章,做出退货的决定则需形成退货文件。应检疫食品在口岸边境检查站通过检查之后发往指定地点,抵达目的地后还要进行全面查验和兽医检验。检查完成之后,将出口国的兽医检疫证书换成EAEU的兽医检疫证书,并在随行的文件上加盖“准予放行”或“禁止放行”的印章[1]。

(2)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的产品范围。

海关联盟委员会No.318决议规定了EAEU海关边境及海关联盟海关区域应该进行植物检疫 (检查)的应检产品(应检货物、应检材料、应检商品)清单(以下称为应检产品清单)。应检产品清单将产品分为两类,一类为植物检疫高风险应检产品(如谷物及谷物制品、新鲜水果、蔬菜、坚果等),另一类是植物检疫低风险应检产品。只有植物检疫高风险应检产品在输入EAEU成员国海关区域及在成员国境内流动时要求必须附有植物检疫合格证。

EAEU成员国出口列入应检清单的高风险植物源性食品到其他国家时,成员国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进口国植物检疫要求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明,植物检疫证明由启运地方的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进入EAEU成员国内的每一批次被列入应检产品清单的食品均要求进行植物检疫。植物检疫高风险食品在入境时还须提供出口国的该批次产品的植物检疫证明,用出口国语言和(或)英语书写。产品入境时,由成员国的植物检疫部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对产品所附相关文件进行核实,对运输车辆、应检食品的表面和包装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所提供的植物检疫证明不符合要求,运输车辆、产品包装或产品表面发现有检疫对象存在时,其产品被要求退回或由产品所有者实施销毁或采取消除检疫对象的技术处理措施。如果上述检验符合要求,则从产品中抽取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如果产品经检验符合EAEU的植物检疫法规要求,则在该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和运输单证上加盖“批准入境”的印章,否则加盖“禁止入境”或“禁止过境”“禁止放行”等印章。如果货物必须在目的地进行植物检疫处理,则在海关手续办结地加盖“批准放行,无销售资格”的印章[1]。

4.2食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是鉴定食品是否符合EAEU食品安全技术法规要求的过程。如果食品经鉴定符合EAEU相关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则该食品被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合格评定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①通过符合性声明来证明其产品符合EAEU技术规范的要求;②对需要进行国家注册的食品包括特定食品和新品种食品等实施国家注册;③对未经加工处理的动物源性食品如肉、乳、蛋等进行兽医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结论;④对食品在生产、存放、运输、销售和回收处理的过程是否符合EAEU相关技术法规的各项要求实施国家监督检查,包括国家注册[1]。

合格评定的申请人可以是依据EAEU成员国的法律要求注册的法人或作为个体私营的自然人,或食品生产者或销售方,或依据合同要求履行法律责任的外国企业代理商。

4.3市场流通食品的标签要求

按照EAEU《食品及其食品标签的技术法规》的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包含的信息有:食品名称、食品配料、食品净含量、食品的生产日期、食品的保质期、食品的贮存条件、食品营养指标、食品中是否有使用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情况、EAEU成员国市场上产品统一的流通标志、食品生产厂家的名称与地址等;用于分装的无销售包装的食品也需按照以上要求在运输包装或产品随附文件上标明上述信息。

此外,进入EAEU统一关境内的食品标签还必须同时用俄语和成员国的官方语言进行标示。非EAEU成员国的食品上如有使用该国文字标示的标签(原标),则其内容必须与俄语和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内容相符,并且要求符合EAEU标签要求的标签要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允许在原标上加贴俄文或成员国的文字[1]。

4.4市场流通食品的统一流通标志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第六章“食品的标志”的规定,食品(无论是包装或无包装的)经过检验证明符合EAEU技术法规要求并通过认证合格程序的,还应加施EAEU成员国市场的统一流通标志方可在EAEU统一关境内进行销售。非EAEU成员国的食品出口到EAEU成员国也须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EAEU统一的市场流通标志为 “EAC”,是EAEU技术法规认证合格的标志,类似我国食品的QS标志和电器的“CCC”标志。

“EAC”标志的尺寸不得小于5 mm,其中“E”代表欧洲,“A”代表亚洲,“C”代表合格,意指产品在EAEU区域合格。按照EAEU的相关规定,“EAC”标志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按照相关要求加贴在每个获证合格产品包装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上,预包装食品应在每一个销售包装单元上加贴。对散装产品,“EAC”标志无法直接加贴在产品上时,则应把标志加贴在运输包装上或产品附属部分的说明书、文件或绑扎带上。此外,要求在制作标志时,应使其颜色与加贴标志的表面底色有一定差别,以保证标志的图案清晰可辩、不易脱落且具有耐久性。“EAC”标志图案可通过雕刻、蚀刻、浇铸、印刷或其他能够确保满足标志图案要求的方法进行制作。

4.5对特定食品的管理要求

4.5.1对婴幼儿及儿童食品的管理

EAEU食品安全法规对婴幼儿及儿童食品安全的要求非常严格,对不同年龄段的婴幼儿及儿童食品都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它将婴幼儿及儿童食品按照其适宜的不同年龄段分别划分为0-3岁婴幼儿、3-6岁的学龄前儿童、6岁及6岁以上的学龄儿童食用的食品,并对不同年龄段的食品规定有不同的生产和标准要求。例如:规定1岁以内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必须在专门的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通过专门的生产设施或使用专门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要求婴幼儿及儿童食品不得使用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原料,且食品原料在生产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化学农药;婴幼儿及儿童饼干中糖的添加量不应超过25%,面包类食品中盐的含量不应超过0.5%;婴幼儿及儿童食用的任何食品均不允许含有0.2%以上的酒精,不允许含有咖啡、杏仁、醋、甜味剂等成分;禁止在婴幼儿及儿童食品中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甲酸及其钠盐、棉籽油、氢化植物油和各种香辛调料等[1]。

4.5.2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要求

EAEU对转基因食品的要求较为严格,基本沿用俄罗斯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并采纳了与欧盟相关要求类似的规定。如《食品安全法规》规定,在用转基因技术生产的植物源性食品、动物源性食品和微生物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时,必须经过国家注册,且食品标签必须标明“转基因产品”或“转基因生物衍生产品”或“产品含有转基因生物成分”。如果生产者没有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食品,且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含量不超过0.9%,应认为其所含转基因成分属于偶发性的带入或属于从技术层面无法排除的杂质,因此这类食品不属于添加转基因成分的食物,不需要在标签上进行转基因标识[1]。

4.6出口到EAEU食品的通关程序

通常,非EAEU成员国的食品在进入EAEU成员国市场之前,须获取符合性声明才能入境。EAEU成员国首次进口需要通过国家注册的产品,在入境前还须先获得国家注册方允许入境。例如中国食品出口前,可以通过EAEU的进口商将样品送到EAEU成员国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经检验符合EAEU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可提交对应的安全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合同等相关的资料信息申办符合性声明。产品在进入EAEU成员国时,只要不涉及检疫问题,在口岸一般只有海关审查包括符合性声明在内的相关资料,经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即可通关放行。对列入高风险检疫类别的食品,EAEU成员国的检疫机构会在口岸进行现场检疫并审查出口国对其出具的检疫证明,检疫、审查合格后对其予以放行。

对于在EAEU成员国统一关境内生产的自销或出口食品,其安全质量管理主要靠企业自律,生产国官方机构人员通常1年只到工厂检查1次。如果企业取得了有效期为3年的符合性声明,则产品只要在3年内没有出现问题,就都可以自由上市销售或出口。符合性声明证书既是生产许可证,又是产品的安全质量合格证明。

据了解,由于单批次有效期的符合性声明费用较高,EAEU成员国的食品企业或销售者一般都办理3年期的符合性声明。3年期的符合性声明仅有正本一份,故持证食品在销售或出口时只能提供符合性声明复印件。

5 EAEU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5.1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影响分析

(1)EAEU除白俄罗斯和亚美尼亚外,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特别是哈萨克斯坦是新疆第一大贸易伙伴。新疆的食品、农产品60%以上是出口到哈萨克斯坦或经过哈萨克再进入俄罗斯和中亚等国家,其产品主要有番茄酱、杏酱、水果、蔬菜、浓缩苹果汁等。EAEU成立特别是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统一后,我国又面临了一个新的技术壁垒,出口难度将加大。因欧亚联盟建立前,我国对上述国家出口是一对一,这些国家对中国进口产品均认可中国的检验检疫标准;欧亚联盟标准统一后,其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及相关的食品农产品技术规范均是在原俄罗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引用了大量的欧盟标准和ISO标准[2]。新的EAEU食品安全法规和技术规范健全完备且分类细致,其安全卫生项目多并且要求严苛,以番茄酱为例,EAEU蔬菜果汁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番茄酱的霉菌计数不得超过40%阳性视野[1],而我国的标准为50%,欧盟则为70%。再如我国精炼食用植物油标准规定苯并芘不超过10 ppb,酸价不超过 3(KOH)/(mg/g),而EAEU油脂产品技术规范规定苯并芘不得超过 2 ppb,酸价不得超过 0.6 (KOH)/(mg/g)[1],均严于我国限量标准的5倍。由此可见,一旦按照EAEU新技术法规或规范执行,不仅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达不到EAEU食品安全标准带来退运或销毁的风险。加之EAEU成员国内部实行零关税,会使我国出口EAEU的成本相对增加。

(2)EAEU新技术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也有有利的一面,由于实施了统一和一致性技术法规,中国出口的食品只要能够进入其中1个成员国后,便可不用办理任何报关手续顺利进入其他4个成员国,也不需要再进行检验检疫或合格评定了。这样可以从一个几百或千万人口的EAEU成员国扩大到 1.7亿人的统一市场,贸易市场可以扩大10倍以上。特别是俄罗斯正在受到西方的贸易制裁,这对我国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应该积极应对,扩大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EAEU。

5.2应对措施

(1)深入了解和研究EAEU的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贸易措施,帮助企业改进和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适应EAEU新食品法规的各项要求,破解EAEU的技术贸易壁垒,扩大我国食品、农产品对EAEU成员国的出口。

(2)加强与EAEU食品主管机构互联互通,建立食品安全战略合作机制,形成国际共治的局面;主动与其建立常态化的磋商机制;每年分别在中国和EAEU成员国进行一次会晤,交流、协调和通报中国与EAEU成员国进出口食品相关信息和解决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3)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交流,争取达成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实验室检测以及认证检验结果互认,推动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互查。

(4)积极推动我国出口食品、特定食品和保健食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注册,研究和采取切实有效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扩大我国食品出口。

6  结语

当前,实施“一带一路”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中俄高层均达成了将“一带一路”战略与EAEU对接的共识。我国的新疆、黑龙江和内蒙古等省区与EAEU成员国地理相近,相邻的边境线长,新疆、内蒙古又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域,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政治地位。长期以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都是我国重要的食品、农产品贸易伙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步骤的逐步启动,我国与EAEU成员国间的贸易合作必将更为紧密。虽然到目前为止,EAEU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技术规范还未给我国出口食品贸易带来明显的不利影响,但是,我国仍应未雨绸缪,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发挥特长,扩大我国食品、农产品对EAEU成员国市场的出口。

[1]李建伟,石宝祥.中亚国家动植物检疫及食品安全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1.

[2]王淑珍,于天祥,奚奇辉.俄罗斯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研究[J].检验检疫学刊,2011,21(2)59-62,39.

Research of Eurasian Economic Union Food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System

YU Yao
(Tianjin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Tianjin,300461)

In this paper,thefoodsafety technicalregulations andrelevantmanagementsystemof new-established Eurasian Economic Union(EAEU)wereanalyzed,and the important contents as well as relevant requirements on food safety regulations of EAEU were also described systematically,which will help china’s export enterprises adopt corresponding measures,avoid risks and use geographical advantages so as to expand the export of foodstuff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to EAEU member states.

Eurasian Economic Union;Food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Food Safety

TS201.6

E-mail:yuyao66666666@126.com

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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