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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警情”与“谎报案情”如何区分认定

2016-08-27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沈陵陵曹钰华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2期

文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 沈陵陵 曹钰华

“谎报警情”与“谎报案情”如何区分认定

文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 沈陵陵 曹钰华

“谎报警情”与“谎报案情”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通过拨打110实施的违法行为,看似仅有一字之差,其法律适用与处罚结果却迥然相异,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予以准确区分。笔者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谈谈此两类违法行为的分辨与处理。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1日23时许,报警人陈某称在一酒店门口被人持刀抢劫。民警到现场后,陈某称刚才在宿舍里面,有一男一女对其实施抢劫,女的还用刀划伤了他背部,抢走了他的一个包和手机,包里有一万块钱,同时陈某还提供了嫌疑人的车牌号。民警对该车进行核查后发现这辆车的车主是陈某本人,感到事情蹊跷。民警遂将陈某带回派出所询问。经查实,陈某告知这一男一女是其儿子和妻子,因妻子怀疑其外面有情人,当日来“抓奸”时,双方发生打斗,后妻子拿走他的包和手机,因陈某气愤难平,想报复其妻子,便打110报警称被抢劫。

观点分歧

针对上述案情,办案单位民警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通过110报警虚构不存在的抢劫警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陈某以“谎报警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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