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公司合同款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
2016-08-31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吴劲松朱洪伟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2期
关键词:资金
文 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 吴劲松 朱洪伟
冒领公司合同款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
文 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 吴劲松 朱洪伟

案情简介
江苏省靖江市黄某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始,黄某帮杨某所属公司跑业务。因为双方是朋友关系,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未给黄某办理履行相应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在此期间,黄某在该公司除领取每个月1500元的固定工资外,还按照业务费的3%提成,工资与业务费每半年结算一次。截至2014年12月,黄某的工资及跑业务签订合同款的业务费都已结清。
2014年1月份,黄某因手头紧,于是便动起了“歪脑筋”。黄某知道原先自己联系的业务单位江苏某轧钢公司还有一笔9.58万元合同款(付款方式是银行转账)未支付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是,他出具了一份伪造的变更声明,将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对方的账号改为黄某自己的私人账号。2014年1月和7月,该轧钢公司先后分两次,合计将6.7万元合同款汇到了黄某的私人账户上。
2015年2月,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账发现,轧钢公司应该付给的9.58万元合同款被黄某取走了6.7万元。于是,杨某找到黄某,劝其归还冒领的6.7万元。然而,黄某因债务缠身,只是口头答应。2015年2月11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警方报案。2015年4月2日,黄某被警方上网追逃,7月23日,黄某被苏州警方抓获。到案后,黄某归还了公司4万元,尚有2.7万元无力归还。
观点分歧
接警后,靖江警方及时展开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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