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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过程中的造价工作浅谈

2016-08-26颜培忠

环球市场 2016年4期
关键词:税金费率评标

颜培忠

济南奥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过程中的造价工作浅谈

颜培忠

济南奥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在工程施工的招标过程中,造价是一项重要内容。现就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所遇到的问题及想法,作如下叙述。

招标文件;综合单价

一、招标文件中无须要求规费费率及税率的正确。

在当前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大都有“规费费率和税金必须按有关规定或标准计算,否则废标或商务标按零分计”等类似规定。我认为,应当取消该内容。作为政府部门强制收取的税费,不论投标单位在报价中如何计算,均需按照有关规定上交,不会因为报价中的不同而变化。

在招标过程中,目的是选择出一家报价合理的投标单位,而报价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如有的项目报价为零,价格或费率输入错误等),况且有的费率也存在争议(如小区内的道路和管网工程的规费是执行土建安装工程费率还是市政标准,清单编排一起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是执行土建费率还是安装费率;其他关于规费计取标准的不同在第三条中也有叙述);我认为,只要按照中标单位的报价计算即可,报价中的费率疏漏或错误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再者,鉴于有的费率存在争议,那么,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如何评标也是一个问题;还有,中标后,若审计单位认为投标费率错误,如何结算?是执行正确的规费费率和税率,还是按照投标费率计算?对于甲乙双方来说,包括投标、过程造价控制、结算、付款等过程中,所关心的主要是总价,其中部分数据的或多或少、部分项目价格的或高或低,不应成为招标(评标)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

在清单计价规范第6.2.6条中规定“…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我认为,也可以将此条规定应用到规费和税金的计算过程中去。而不要将规费费率和税率的正确与否作为评标的主要条款,甚至是废标或商务标按零分计算的标准。

二、修正投标报价应当慎重

在很多工程的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修正投标价格的条款,如“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在上述规定中,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问题不存在争议,主要问题是修正报价。

投标总价是在开标时经过了公开唱标的,所有投标人都有记录,有的投标单位甚至已经根据唱标总价计算出了各家的得分。在评标时,如果评标委员会人员要进行价格修正,必然涉及到各家的得分会发生变化,此时投标单位是否接受修正价格,已经有了不同得分情况的考虑。不可避免,价格修正将直接影响到本次投标单位得分的排名,也就直接影响了中保结果。

在第(2)条规定中,“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并不代表总价正确,此时如何修正规定不明确。况且,“小数点明显错误”,什么情况下属于“小数点明显错误”?那么其他算术错误、套项不合理、取费不合理、材料价格错误等,是否也属于“错误”,又会是一个争议点。争议点过多不利于招标评标的正常进行。

我认为,最好是按照“总价不变,按比例修正单价”的办法更合适。投标总价是经过公开唱标的,唱标后的报价如再做修改,显然不合适。而修正单价则体现了投标人负担相应的风险。

三、应尽快实施全费用综合单价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第(四)条“构建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中提到“推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编制全费用定额”,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关于印发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标综函[2016]17号)”第四条“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改革促发展”中也提到,“……推进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

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采用的综合单价中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规费和税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取费表中单独列出。营业税模式下的税金税率比较统一,在计价过程中争议不大;但是规费项目较多,管理部门也多,有的是省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的是各地市发布,还有的先预交,后结算(如住房公积金,有的地方标准是:“本地施工企业按本工程的上一年度《价目表》人工费总和的0.8倍的2.7%”,有的地方标准是“按实际交纳金额计算”;有的地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标准是“暂按六层以下(含六层)砖混住宅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其他结构的建筑工程暂按造价的1.8‰计入,竣工结算时凭保险部门出具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有的地方是“资质等级一、二级企业1.00元/m2,三级企业1.10元/ m2”),计算较为复杂。再者,发布时间也不一致,如今,“营改增”已实施了1个多月,但还有的地方未发布相应的规费费率。

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就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并且也较好的解决清标时单价与合价不符的复杂问题(在全费用单价模式下,只需要简单相加,即可得出单价与合价是否相符;但在非全费用单价模式下,则还要核对规费和税金的正误,然后才能落实单价与合价是否相符)。

“营改增”以后,更应尽快实施全费用综合单价的计价办法,将规费和税金计入到全费用综合单价中。

在营业税情况下,综合单价中各种材料的价格与实际购买价格相同,建设单位也能够简单明了的确定和批准材料价格。实行增值税以后,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不再是实际购买价格,而是需要除税以后的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施工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带来了麻烦,建设单位在确定和批准材料价格时不仅要考虑实际购买价格,还要考虑的施工单位结算过程中的除税问题。

另外,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就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计税模式,在此模式下,计价办法基本上又回到了营业税模式。

若在投标时,有的企业按照一般模式计税,有的企业按照简易模式计税,这样在评标综合单价时,就很麻烦了。

本来,“营改增”只是用来核算施工企业税负的模式不同,但作为工程造价而言,在非全费用综合单价计算模式下,则需要明确列出规费和税金,就成了计算造价的必要一步,更成了甲乙双方结算的标准。

[1]苗学霞.浅谈招标控制价[J]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6期.

[2]王洪军、张兴阳.工程造价在招标过程中的有效控制[J].福建建材,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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