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投资机构须科学引入合伙人制度
2016-08-23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课题组
浙江经济 2016年17期
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课题组
国有股权投资机构须科学引入合伙人制度
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课题组

随着新经济与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合伙人制度这种新的企业组织制度逐渐兴起。大量的专业知识型企业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都实行合伙制度。而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这些概念都已经是相当熟悉的名词。对于国有股权投资机构来说,基于自身情况科学地引入合伙人制度,成为摆在国有股权投资机构面前的重要改革方向。
合伙人制度适用于知识密集型的企业,而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如果合伙人团队的内部治理没有良好的机制保障,其内部本身就可能因此而发生矛盾,影响的公司的发展经营。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上市必须做到同股同权,如果实施合伙人制度的企业其控制权由合伙人协议来认定,而不是由股东来控制,就可能无法在国内上市。
合伙人制度这一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尽管已经展现出它旺盛的生命力,但仍然会有一个成长成熟的过程,既有赖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实践探索,也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开放与完善。
合伙人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从分配机制上分析,以往传统的分配制度中企业员工的工资是作为企业的成本出现的,企业在扣除成本后的盈利大部分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而仅有一小部分是分配给企业员工的。通过实行合伙人制度,转换人才的身份,是对于人才贡献和价值的一种认可,并给予人才创造实际价值并给予合理回报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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