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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2016-08-17于燕

北极光 2016年6期

于燕

摘要:美国的宪政历程有其特殊性和先进性,对于每个追求宪政法治的国家来说都极具借鉴意义。通过研究《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本文对美国宪政历程的三阶段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了探究,重点分析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了解美国宪政精神与宪政规则的历史进程,有助于我们对宪政实质内涵的理解和把握,让我们走向宪政法治的时代步伐更为铿锵有力。

关键词:美国宪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通过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两百年间25个重大案件的审判的重现,向读者展示了一部形象的美国宪政史。本书除去前言附录和后记,分为28章。前3章简述美国革命与联邦宪法的产生、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宪政的捍卫者、及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第4至28章按照时间顺序分别详细编写了美国二百余年宪政历程中的25个大案,从1803年的马伯里案一直到2001年的美国诉微软案。透过这些案例,读者既可以对美国的历史发展和政治演变有个概要的了解,也可以对宪政的本质和法治的真谛有一个形象生动的认识。

一、美国宪政历程三阶段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一)美国宪政历程三阶段

大体上,美国宪政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它包括了从1776年到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在这一时期,美国重大的宪政体制和实践联邦政府的权力而展开,而非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权力具体的划分和公民权利的界定。

第二阶段,美国南北战争之前部分,包括了从1789年华盛顿就任总统时起,到南北战争结束为止的宪政实践。这一时期,司法审查制度让司法权取得了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平等的地位,真正实现了三权分立的制衡和权力制约机制。

第三阶段,罗斯福新政时期。这时,联邦政府的权力已经确立,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完毕。这时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转移,转向了由经济主导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保护公民的消极权利,在第二阶段扩展到了更广阔的积极权利;从另一方面说,各种权力之间的博弈已经不是重要的焦点了,最多只是围绕一个基本原则(三权分立与制衡)左右微微移动而已。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布什和戈尔的政治前途系于佛罗里达州的几百张选票。双方打得不可开交,最后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做出了不利于戈尔的判决,解决了长达36天的总统选举危机。戈尔优雅地承认失败:“我虽然很难统一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是我接受它。我接受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为了我们民族的团结和我们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这让我们惊讶于美国的宪政制度与联邦法院的权力。

二、司法审查制度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

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现代主张法治的国家所普遍采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行使国家权利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纠正。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从权力分配的角度来说,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分权制衡机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超越权限也不得滥用该权力,否则法院有权进行干预并及时进行纠正。第二,从维护法律的权威角度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一切法律以及行为都不得违背宪法。第三,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说,司法审查制度又是一种公民权利救济的手段,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时,司法审查制度为公民提供了救济的机会,法院对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这一制度的理论来源是中世纪的普通法优越观念及自然法思想(个人权利并非国家赐予的礼物,它们是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先在的权利)。总的来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1803年到1865年,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这一阶段,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是通过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机关在三权分立构架中的地位。使得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并取得了解释宪法的权力。第二个阶段,1865年到1937年。这一个时期,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保护私有财产权,削减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来维护资本主义的利益。而联邦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维护“财产权”的做法在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的前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第三个阶段,1937年至今。1937年到1979年,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制度宣布49个联邦法律违宪,其中47个是同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有关的。

(三)司法审查制度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然而在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这二百多年间,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包括:

第一,司法权逐步扩大,转被动为主动并介入政治生活。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使其不再超然独立于立法权与行政权,而是更多地介入政治问题。第二,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可能与立法机关的解释不完全相同,尤其是此种解释常常会赋予宪法的某个条文新的含义,创设新的规定,对宪法的内容作出新的解释,努力填补法律的缺陷和漏洞。第三,美国的国会议员是由民众定期民主选举产生的,而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却不是民选的,从不要求对民众负责,而且为了保障其独立性,大法官们司法审查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隔绝于民主政治的压力。

三、结语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所介绍的25个司法案例实际上已经影响到并会持续影响美国宪政制度的良性发展与有效实践,它所展现的联邦与州之权力划分、种族平等、新闻自由、刑事案件被告人权利保护、垄断之法律规制等宪政法治的核心元素在世界范围内对任何追求与信奉宪政主义的国家来说,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