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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

2016-08-17姚思静

北极光 2016年6期
关键词:财产权

姚思静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意义

一方面,夫妻财产制是保障婚姻家庭正常运转的根本因素。每一个正常运转的家庭都离不开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制度也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中,金钱与权力的大小也象征着地位的高低。

(二)现代夫妻财产制的进步性

首先,适应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能够决定立法的方向,法律制度的确立要与经济状况相吻合,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也要跟社会生产力想符合。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中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主,约定财产制度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个制度是符合当时社会生产力的,由于当时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阶段,加上大多数人后居住集中在农村,所以,妇女的劳动力明显偏弱,各个家庭中的个人财产也偏少,符合当时计划经济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坚持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才能够维护家庭的正常稳定持续的生活。

二、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1)分别财产制概述。分别财产制式是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单独行使管理权、用益权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于夫,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度虽然肯定了已婚妇女的个人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分别财产制度仅仅实现了男女在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并没有实现事实平等。这种财产制度只有在夫妻双方都拥有可观的财产时,才比较适应。但是这种情况现在还是比较少见的,主要还是收入大部分来源于丈夫的情况。

(2)剩余共同财产制概述。剩余财产制是夫妻对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共享。

(3)共同财产制概述。夫妻共同财产制式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原则使权力,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优势

(1)共同财产制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夫妻协力。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将其一定范围的财产组成共同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原则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进行分割,原则上夫妻各得财产的半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配偶身份分享共同财产,这样收入较低的一方,特别是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家庭主妇,同样可以分享对方的财产和收入。共同财产制更关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对女性的保护更全面、更彻底。

(2)共同财产制最符合婚姻的伦理本质。结婚是男女创设夫妻的身份关系,而发生同居、贞操、扶养抚养义务及日常家务代理权等关系。其结果不仅使夫妻在精神上结为一体,而且在经济上发生密切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就是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趋于一致,而表现在其内部,并对外为一体,即使家成为社会的单一体,而符合婚姻的伦理机制。

(3)共同财产制符合我国文化传统。从本质上说,婚姻家庭是伦理实体,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应当尊重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在我国历史上,父子祖夫妻同财,是古代行之很久的习俗。“同居同财是我国古代家庭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普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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