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思考
2016-08-15陈仟仟
现代交际 2016年14期
陈仟仟
[摘要]2015年4月,年仅13岁的智障孩子王志强正在河南省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宣告死亡,新闻照片显示他死时极度消瘦,外形酷似“干尸”。在人权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路有冻死骨”,已经成为社会无法容忍的事情。然而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却还没有为此做好准备,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问题便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 社会救助权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4-0034-02
一、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权
(一)社会救助权的法律地位
杨思斌教授认为:“社会救助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要求国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社会需求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在我看来,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权以国家权威作为保障,即国家必须有积极作为进行救助,社会救助权才会从法律的规定走进现实生活中。
(二)社会救助权法律化的作用
(1)将社会救助权作为法定权利,其就有了制度上的保护,通过国家制度确认的法律权利相对社会权利来说更加稳定。当受救助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变成权利时,这种保护是一种“权益”,不再是一种恩赐或施舍。
(2)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综合体,法律义务得到履行,法律权利才能够得到保护,否则没有讨论的价值。目前很多国家都已经将社会救助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写入宪章当中,从宪法学角度分析,全体公民是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政府和社会是责任和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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