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2016-08-15卢瑞
经营者 2016年10期
卢瑞
摘 要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越来越迅速,而且其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作用非常明显,但是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美国和欧洲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得已经非常成熟,通过借鉴美国和欧洲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所启示,从而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信息披露制度
一、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概述
证券化交易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交易有关的各环节的信息披露应是定期的、持续性的;充分披露;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尽量标准化,尤其是对相同产品的披露;披露应尽量公开化,易取得。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特点如下:不关注证券发行人自身信用,而侧重对基础资产和证券收益偿付环节的信息披露;公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取得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及评级报告是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能得到信息披露上的豁免,也不必取得信用评级。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信息披露规则
国际国内在披露框架上区别不大,有关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的管理规定主要见人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及《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我国尚无专门立法,依赖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或其他法律文件来规范资产证券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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