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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我国公立大学校长职责的历史嬗变
——以文本性规定为中心的整体考察

2016-08-15石德才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大学学校教育

石 德 才

(中国人民大学 监察处,北京 100872)



近代以来我国公立大学校长职责的历史嬗变
——以文本性规定为中心的整体考察

石 德 才

(中国人民大学 监察处,北京 100872)

清末以来,我国公立大学校长的职责经历了重大的变化。通过对不同历史阶段界定大学校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考察,我们发现此一变化过程也正是我国高等教育模式从学习日本,到学习欧美、苏联,并最终走向自主探索的艰难历程。教育模式的变化、大学与大学校长自身主体性的成长,以及政府对大学功能定位的增多等因素,都成为导致大学校长职责变化的内在基本动因。

公立大学; 校长职责; 历史嬗变

“职责”是一个使用频率颇高的专业词汇,《中国法学大辞典》将其定义为:“‘职权’的对称。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或责任。”[1]516《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定义为:“公职系统内一定职务所要履行的责任。……职责作为一种义务不能抛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2]707由上述定义可以清晰地看出,职责所规定的行为者法定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公立大学校长职责即公立大学校长在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负责的范围及必需履行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对于大学校长职责所做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立大学校长权限之所在,进而决定了大学校长在高校内部管理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将会扮演的角色。

依照时间演进的顺序,并依据政治体制的更迭,本文将近代以来我国公立大学历史分为清末、国民政府和建国以来三个大时间阶段,逐次对大学校长的职责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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