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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立法历程和焦点

2016-08-13主讲专家杨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中心副主任图贺思聪

至爱 2016年6期

主讲专家|杨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中心副主任图|贺思聪



《慈善法》立法历程和焦点

主讲专家|杨团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中心副主任
图|贺思聪

权威专家全方位系统解读《慈善法》讲座之一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慈善事业从政府“包办”到民间“接棒”,中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它于1994年成立。过去10年里,中国慈善业的问题从来没有淡出过舆论场。郭美美事件让人反思慈善监管缺位、非公募基金冒起、企业家做慈善不亦乐乎、互联网众筹使慈善进一步项目化……

今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中国的慈善事业经历了哪些历史演变?为什么今年我们终于迎来《慈善法》? 5月6日,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主办、本刊承办的“解读《慈善法》系列讲座”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杨团从中国慈善事业的诞生史开始讲起。

从政府“包办”到民间“接棒”

杨团是一名老慈善工作者,曾在1994年成立的中华慈善总会担任第一任副秘书长。“1949年到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几乎没有民间慈善组织,仅存的几个慈善组织都是归政府管。改革开放以后,1982年中国妇联建立了第一个正式的慈善组织—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而第一个打出“慈善”旗号的,是1993年成立的吉林省慈善协会。不过,那时成立的慈善组织完全归政府管,例如吉林省慈善协会就由吉林省民政厅的处长直接担任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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