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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探析

2016-08-11赵霞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6期

赵霞

摘要:按照我国现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设计了“组成计税价格”。原因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事项后无正常的计税依据——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是解决特定情形下从价定率计税方式的计税依据问题。目前组成计税价格的设计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做一些粗浅分析。

关键词: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 消费税 资源税

一、设置组成计税价格的原因分析

1.设置组成计税价格是实现征收机关估税权的需要

我国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解决税法中规定视同应税事项的计税依据确认问题

在我国现行税制下,存在组成计税价格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这些税种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均存在从价定率计征方式,即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正常情况下,其计税销售额是纳税人实际发生按照合理价格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而实现的价款。但是纳税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会发生特殊交易行为,比如捐赠、投资等。根据征管需要,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法中规定了视同发生应税事项,例如将自产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自然不存在“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税法需要对此情形下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做出规定。

3.满足特殊情形下确定计税依据的需要

比如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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