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 “竞业限制”捆住过吗?
2016-08-09
工会博览 2016年14期
你被 “竞业限制”捆住过吗?
近日,因为教育行业一名高管离职引起了大家对“竞业限制协议”的热议。和老东家解约、加盟新东家,是现在的离职潮和创业潮并行的当下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这其中的流程看似并不复杂,但关于“竞业限制”的部分及其详细规定却常被人忽视。
竞业限制——跳槽者“紧箍咒”,你有过这样的被“捆住”的经历吗?
@束缚的眼睛:传统上,竞业禁止协议一般与高技能白领工作有关。但近年来,美国一些行业开始要求低技能、低收入工人也必须签这种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不能随便扩大范围吧?连普通技术人员也限制,这不是变相增加再就业的难度吗?
@7ppyou2003:过去就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是否必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但一些劳动者有花钱买 “自由”的想法、做法,也有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可不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判例。现在,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儿!
W珏珏J:当初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要求终身不能从事软件研发工作,也不能自营软件研发且要永远保守原公司的所有商业机密。这让我很迷茫,自己的专业就是软件研发,不从事这类工作还能做什么?
鱼儿vihck:用人单位任意突破法律对竞业限制的 “限制”,随意扩大竞业限制范围,将普通劳动者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相关竞业限制条款,系其一厢情愿,最终结果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微微守望:“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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