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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评公众参与地方法规比较

2016-08-09王志刚

环境影响评价 2016年4期
关键词:规范性

王志刚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



我国环评公众参与地方法规比较

王志刚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摘要:为规范环评公众参与,国内部分省市陆续颁布了相关地方法规。采用比较分析法对这些法规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不同省区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调查对象要求、信息公开的公示方式及其要求存在明显差异。为加强这些法规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建议各省根据本省执行情况及时修订不合时宜的条款和内容,完善出台新的指导性文件。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地方法规

近几十年来,我国环评制度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减轻不利生态与环境影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众参与也逐渐成为我国环评制度的重要内容[1]。为规范环评公众参与,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主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本文在简要回顾我国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有关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对主要省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以期为相关研究和环评管理提供参考。

1国家层面关于环评公众参与的法规要求

环评公众参与的法定要求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2-3]。《水污染防治法》(1996)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1998年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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