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与健康的立法模式及实现路径
2016-08-09张忠民
中华环境 2016年7期
张忠民
我国环境与健康的立法模式及实现路径
张忠民
新《环保法》首次新增了“环境与健康”条款,在环境基本法的层面原则性地规定了环境与健康的几项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大致确立了环境与健康的基本法律条款。然而,单靠一个宽泛的法律条款,不足以对我国复杂和严峻的环境与健康问题提供系统性的法律应对。那么,十分必要深入探究《环保法》第39条在环境与健康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与相关立法的关系以及如何设计一个较优的环境与健康的立法安排等问题,从而为我国的环境与健康问题提供周延的法制保障。
我国环境与健康的立法现状
广义的环境与健康的立法体系,包括了关涉和规制环境与健康内容的诸多法律渊源,不仅仅是狭义的环境与健康的专门立法。故而,从这个角度上看,尽管我国尚未出台专门性的环境与健康立法,但依然有不少相关法律,它们处在不同的法律位阶,涉及若干法律部门。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最为相关的内容是第21条和2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通过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等保护人民健康,以及通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内容。
《民法通则》的关联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98条和第124条,分别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以及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为了细化这些规定,尤其是如何判断环境侵权的构成以及承担,《侵权责任法》进行了明示,专设第八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内容涉及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第三人过错等方面。……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