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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颠覆国家政权予以打击是头等司法正义(社评)

2016-08-06

环球时报 2016-08-06
关键词:法律国家制度

8月2日至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法庭认定4人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了他们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到7年零6个月的不同刑罚。

他们4人都是去年7月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西方舆论将之称为“709事件”,并定义成中国官方对维权律师的“大规模抓捕”。这一年多西方对中国人权的攻击主要集中在了这个事情上,西方国家的政府不断干预,一些力量煽动、组织被抓人士的家属闹事,制造新的舆论事件,试图给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施压,并抹黑中国的法律制度。

然而对上述4人的法律制裁坚决依法推进了下去,这是去年7月1日《国家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涉及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件第一次突出进入公众的视野。对这4人的审判对于在不断遭到西方舆论攻击的领域加强并坚持法治,对于帮助中国社会厘清重大是非,正确区分什么是多元化时代的正常意见表达,什么是法律决不容忍的危害国家的破坏性行动,还有对于打击一些激进“推墙”者的嚣张气焰,都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几个被告人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有强烈的政治目的,但这不意味着对他们的追究就是“政治打压”。维护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这既是政治,也是法律。对4人的追究没有绕到经济等其他领域,而是直接制裁他们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这样的明确和针锋相对是中国国家体制正义和坦荡的体现,也是中国全社会政治及法律信心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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