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竞业禁止适用状况的分析
2016-08-04叶娇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摘要】经济的发展,使企业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董事经理等高级人员,掌握着公司的经营决策、业务范围、商业秘密等重要的信息资源。竞业禁止,作为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人员的一项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损害公司的风险,但是由于当前规定的抽象、模糊,导致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同种情况不同的判决,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巨大的困扰。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指出实践适用过程中的障碍,并提出相应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竞业禁止;实践适用障碍;完善建议
一、案例介绍
1、上海星耘公司与上海联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星耘公司聘请刘长山为总经理及常务副总经理,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后2004年12月15日,星耘公司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免去刘长山的董事、总经理职务,刘长山于2005年4月设立联基公司,并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星耘公司的经营范围,最后法院判决刘长山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理由为:(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竞业禁止义务,其时间始于任职之时,发生于公司营业的各个阶段,但并不终止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任或辞任之时,董事任期届满或者辞职、被辞退后的一定期间内,仍应负竞业禁止义务;(2)星耘公司与联基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所载的经营范围相同;(3)联基公司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星耘公司既得的商业利益。
2、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诉章伟云损害公司利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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