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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辅助机制的建构

2016-08-04乔雪倩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摘要】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之一被正式提出。自2014年北京、上海试点以来,其在诉讼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不言而喻。但是该项制度改革在试点中也存在管辖范围狭窄、跨行政区划级别低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从探索完善案件管辖范围和诉讼层级设置、推动检察管理改革、制定基本办案组织的比例及检察人员配备比例等方面对其辅助机制加以建构。

【关键词】检察改革;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辅助机制;案件管辖

一、引言

我国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自从设立以来,成效颇丰,可是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职能管辖范围狭窄且案件管辖“面儿太窄”。從检察院本身性质来说,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公诉人,主要应做的是追诉犯罪,特别是公权力机关的犯罪。因此,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作为新型检察院更应该深入打击公权力机关危害民众、侵害民众的犯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虽然将“交通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等专业化领域纳入监督范围中,但是对具体的案件,比如,贪污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我国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检察工作的干扰,中央及地方在探索跨行政区划案件职能管辖时,便可考虑将贪污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等都纳入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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