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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性质及其补偿问题研究

2016-08-04李富民

中州学刊 2016年7期

李富民

摘 要:我国立法对劳动者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的规定不够具体、完善,在现实中很难适用,一些规定还可能导致与立法初衷相悖的结果。应当通过立法禁止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以经济补偿代替带薪年休假,建立以休假补偿为主、经济补偿与休假补偿相结合的未休年休假补偿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明确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受侵害的救济途径,解决年终时、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等情况下的补偿问题。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法律补偿;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7-0055-04

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实施已有8年之久,但制度落实情况难以令人满意,有关黄金周沦为“黄金粥”的报道①就凸显了广大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强烈要求。劳动者应休带薪年休假却未休的补偿问题如何解决?我国立法对此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学界也很少有人讨论。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完善和劳动者休假权保护的路径。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理论基础

带薪年休假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的一项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休假权的重要途径。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工资照付年休假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立是基于肯定劳动者过去终年工作所累积的工作压力与身心疲劳,而给予其较长一段时间的休闲度假,以调剂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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