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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法律地位及责任分析

2016-08-02许阳

卷宗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提供者法律责任

许阳

摘 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说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相应地也不容易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的特殊性,它通过为交易双方提供技术支持,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现行的法律不能完全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因此,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法律地位予以确定,对其法律责任意义明确,以对网络交易活动进行规范。本文首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进一步分析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的需要承担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分析在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0 引言

当前,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网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们也越来越多的在网上进行交易。网络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商业交易形式,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三种模式。不管哪一种交易模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都在交易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纠纷却时常发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引起了消费者、专家以及相关学者的广泛关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去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从网络交易不同方来看,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1“卖方”或“合营方”观点

该方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视为交易卖方的当事人。在他们看来,双方的交易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而作为网络平台的拥有者应当至少是与销售者共同经营,将网络购物完全等同于现实购物。但是,实际上平台提供者是独立于交易关系的服务提供者而不是销售者。网络平台提供者仅仅提供服务,与实际卖方不存在合营关系。

1.2 出租方观点

该方认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将其拥有的网络平台出租给销售者,并向其收取 一定的费用作为租金,两者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现实中,交易一方的卖家租用柜台或者场地作为自己营业的摊位并支付相应的金钱数目,这种柜台租赁行为与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和销售者或服务者均免费不同,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被简单地视为柜台出租人。

1.3 居间人观点

在他们看来,网络交易进行的过程中,提供者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了平台,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关系。网络交易平台为交易的买方和卖方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这种行为属于居间行为,符合居间行为的定义和特点。不同但是,网络交易的信息都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发出,并且平台提供者独立于买方和卖方而存在,不参与他们的交易过程。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限制,网络交易平台所提供的网络交易服务不可能与现实中的居间人等同。因此,也不能将现实中居间人的权利义务来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行为。实际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只要保证能够做好应有的审查义务,基本上就能够被免责。

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关于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的义务目前法律并无明确文件规定,因此如何认定法律责任是相对而言比较困难的。应当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规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2.1 制定、公示和如实告知交易规则的义务

网络交易的进行需要遵循相应的交易规则。交易规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交易提供者制定的规则应当在其平台上显示并确保用户可以方便和完整阅览,以便用户可以及时获得信息。

2.2 保证交易平台安全运行的义务

网络交易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措施,管理措施和法律措施等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2.3 保密以及合理审查的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在网络平台注册的买家和卖家保密,不能不经用户同意随意泄露、转让、出卖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等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对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还应当通过相应措施对其注册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做好定期审查其经营凭证和经营的规范性,并保证审查信息公开可查,以便消費者能够随时进行查询。

2.4 信息监管和信用管理义务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信息监管义务有两种,即事前监管义务和事后监管义务。事前监管义务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随时监控平台销售者的产品信息,并保证用户反馈信息的公开性,要及时删除有害信息并存档。鉴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判断能力有限,不具备专家鉴别能力,事前监管义务并不能面面俱到,只能在合理限度之内进行。事后监管义务是指在面临第三方指正网络交易平台中的信息或者用户反馈栏信息等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当其表面身份并提供权利证明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删除相关信息。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其用户建立信用评估系统,对平台用户的信用进行评价,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与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合作,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并不断以公示的形式对用户的信用等级情况进行披露以警示网络交易的风险。

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在网络交易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一直是网络交易关注的重点,下面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

3.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在网络交易进行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能涉及各种侵权行为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因用户侵权而引起的责任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用户利用交易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用户侵权的发生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比如,网络交易的销售者在网络平台上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和侵犯正品商家的商标权等。这种网络交易的侵权行为由于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的,网络平台提供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2)因提供者侵权而引起的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自身的一些侵权行为会对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其侵行为主要体现于对商标进行的侵权和运营网络平台的竞争手段或者技术方法侵权。

3.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违约责任

网络交易进行的前提是网络交易的卖方和买方必须要在网络平台注册并与交易平台签订服务协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会导致违约责任的发生。这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是由注册平台用户和平台提供者之间的签订的协议而产生的。

(1)违反通知回复义务引发的违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因为具有必须通知用户交易进行情况和必须告知用户纠纷调查情况的义务,因此对交易平台的注册用户应当及时回复。若是网络平台提高者违反该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是平台用户主动退订这些信息而产生不良后果应由用户自己承担。

(2)违反提供技术服务义务引发的违约责任

网络交易必须安全稳定可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网络平台能够安全稳定的运行。若违反了该义务,根据网络服务协议的内容,网络平台提供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复杂的网络环境和不断更新的网络技术下,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技术不一定能够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当网络交易平台受到黑客攻击使得交易双方利益受到损害时要将平台提供者是否具有过失考虑在内。

3.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法律责任的竞合

网络交易的进行过程中,有时候网络交易平台因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导致其需要承担多种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若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服务协议为规避其责任、取得更大的利益,会制定免除自身责任条款的导致协议无效,又依据此协议平台提供者做出侵害平台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限制买方权利,会产生不但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受到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追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如合理审查义务、保密义务等附随义务,以确保平台用户个人资料和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而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行为违反附随义务,并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能会发生需要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情况,受害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追究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网络交易主体之间的良性和谐互动,处理好网络交易纠纷顯得至关重要。一方面,通过网络交易立法确保出现网络交易纠纷时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做好网络交易不同方的利益平衡工作,使得交易各方的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使消费者的权益和平台提供者的利益二者能够兼顾,处理好交易各方的矛盾,不断提高网络交易的服务水平,促进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的高速安全发展,最终让我们经济稳定、长久的发展下去。相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相关法律部门会进一步明确说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这样一来相应地也更加容易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了。

参考文献

[1]吴桂仙.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J].重庆邮电大学学 报: 社会科学版,2008( 6)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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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岳 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研究[D].北京: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2010.

[4]杨立新,韩煦.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J]. 江汉论坛,2014,05: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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