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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飞车抢夺案的几点探讨

2016-08-01杨帆杨涛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6期

杨帆 杨涛

【摘要】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了抢夺罪的概念及刑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人不劳而获、只图享受的思想在滋生,另外还有下岗、就业难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此类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除了对他人的财产、人身健康及至生命构成危险,也会对社会治安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结合具体的飞车抢夺案件对抢夺罪做一些探讨和思考。

【关键词】飞车抢夺;监控探头;抢劫;流窜作案

飞车抢夺犯罪一方面侵犯了群众的财产,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发生犯罪分子为了抢夺财物拉拽导致被害人摔倒受伤甚至死亡等更为严重的后果,上升为更严重的犯罪。此类犯罪大多数是流窜作案,所以破案率低,打击的难度较大,也给群众造成了不小的心理压力,群众对社会治安产生了不小的怀疑,政府的公信力也会下降,有可能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本文就湖北某市刚刚破获的一起系列飞车抢夺案进行一些分析与探讨,尤其对此类犯罪的特点和对策进行分析,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013年6月份在湖北省某市警方接到报警,一名女同志的金项链被两名骑摩托车的抢走了,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及时破获了这起飞车抢夺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查获一批赃物。随着对本案的深挖,发现这是一个飞车抢夺的犯罪团伙,并且在湖南警方的配合下一共抓获了三名犯罪嫌疑人,这伙犯罪分子都是湖南人,自2009年以来从湖南一路抢到湖北,涉及两省多个地方。本文就本案做一些探讨:

一、抢夺案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我国的司法解释对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定性为抢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本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一)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在本案中,这伙犯罪分子抢夺的主要对象是行人的金项链、提包,尤其是喜欢针对女同志。

(二)公然夺取,即抢夺财物的行为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当着财物的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的面夺取财物,就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行为。在本案中,这伙飞车抢夺的犯罪分子分工明确,用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在大街小巷寻找作案对象,看准了就下手,抢了就跑。

(三)乘人不备是抢夺罪在客观方面常见的特点,但不是抢夺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在被害人已经有所防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直接夺取财物的,同样构成抢夺罪。

(四)抢夺的主要行为方式:一是直接从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手中或者身上用力夺走财物;二是拿起被害人放在身边的财物就跑;三是趁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将要开动是夺取他人的财物(这时被害人无法反抗,但是这种无法反抗的状态不是行为人自己造成的)。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这种情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飞车抢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突然抢走被害人的财物,或者没有抢走财物就开车逃离(被害人发现并采取了防范措施或者其他原因使行为人没有得手),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死亡的结果,应认定为抢夺罪。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趁机夺取财物的,这是利用驾驶中的车辆作为使用暴力的工具,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2)驾驶车辆抢劫抢劫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是抢夺过程中遇到反抗而转化为直接以暴力作为取得财物的手段,直接认定为抢劫罪。(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对此,应注意两点:第一,如果没有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即只造成轻微伤或者没有造成伤害,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定。第二,对伤亡结果必须是可能预见或者明知可能发生。如果结果的发生是意外事件,则不能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本案中,这一系列飞车抢夺案显现出的此类犯罪的特点:

(一)本案中,这伙飞车抢夺犯罪分子主要针对的是女性,目标主要是包包和金项链,不法分子一般两人同骑一辆摩托车,沿着人行道骑行,发现目标后,放慢车速,然后扯下被害人的挎包或者金项链后加大油门就跑,当被害人发现的时候已经无法追赶了。

(二)这伙犯罪分子选择作案的城市大多数是中小城市,因为中小城市的监控探头并不是全城覆盖,城市的防范比大城市要弱些。一是一些中小城市有许多地方甚至还没有监控探头,即便是有监控探头,这伙犯罪分子在作案时都会头戴头盔,所以他们才会肆无忌惮;另一方面就是市民的一个购物习惯,再加上中小城市开通银联卡的商铺不多,所以市民买东西习惯用现金,所以这伙犯罪分子会选择中小城市作案。

(三)这伙犯罪分子是流窜作案,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得手后马上就溜,这也给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分子带来了难度。本案中,这伙犯罪分子是湖南人,湖南跟湖北相连,他们就在这两个省之间来回抢,有的地方甚至多次去抢,可见这伙犯罪分子多么嚣张。

(四)这伙犯罪分子大多数都是有前科的,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非常熟悉,有相当强的反侦查能力。比如在本案中,其中一名犯罪分子就曾经因抢夺罪而获刑,刑满释放后又重抄旧业,为了逃避打击使用假名字,并办理了假身份证,在被湖北某市公安机关抓获后除了承认被当场缉获的那起抢夺案,其他的就是一问摇头三不知。

(五)在本案中,犯罪分子主要针对的是女性的包包和金项链,原因是女性朋友的防范意识比较差,主要的是女性朋友比较喜欢逛街,一般也会携带一定数量的现金。大部分女性朋友习惯把现金放在包包里,女性的背包有许多种,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目标的主要为单肩包和手提包,因为这两种包当事人对其控制比较弱,容易被犯罪分子一把抓走。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目标的是金项链,有些人会疑惑为什么犯罪分子会选择抢金项链,而不去抢铂金项链和钻石项链,因为现在许多饰品做工非常精细,跟铂金项链和钻石项链从外形上来看几乎很难分辨,但是金项链容易识别些,更重要的金项链更容易改变外形,给公安人员追赃带来麻烦。这伙犯罪分子选择的是中老年女性,因为这个年龄段的人反应会慢些。

四、结合本案的特点,此类犯罪的防范对策如下:

(一)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城市的基础设施已经跟上,一些监控技防手段也要更新,“天眼”的数量和位置也要设计科学,特别在一些重要的场所,比如医院,商场、火车站、汽车站这些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还有一些十字路口和三岔路口,这些犯罪的高发地段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监控探头,这样对犯罪分子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即便是发生了此类犯罪,也会留下犯罪分子作案的影像和作案过程,为将来破案指示了方向和取证带来了依据。

(二)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一些高发案率的中小城市。虽然现在人们的防范措施比以前强多了,但是目前大多数中小城市的宣传手段太落后,仍然是拉横幅、摆摊子等一些传统手段。其实随着手机电脑的普及,可以采用更多的方法,比如跟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公司联系,不定期的发一些防范宣传短信;政府机关也可以做一些预防犯罪的短片视频放在官方网站,市民在浏览官方网站时候可以看见,也可以达到预防的目的。

(三)政府机关尤其是公安司法机关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定期采取专项的检查,比如在过年过节的时候,在人扎堆的地方加强巡逻。目前,公安部给全国各地公安局配发了流动监控巡逻警车,这种警车的顶上有8个面向不同方向的监控探头,里面有全套的电脑监控设备,这种警车最大的好处就是流动性强,在过年过节人多的地方停上一辆这样的警车,对犯罪分子是个很大的威慑。

(四)每一个市民应该学习了解一些防抢方法,学会怎么保护自己的财物和人身安全。毕竟等到财物丢失了再去报警,再加上此类犯罪的特殊性,破案的难度非常大。针对这起飞车抢夺案前面所提到特点,笔者认为有些防范措施对此类犯罪可以起到一定作用:1、市民出行购物身上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学会使用银联卡和信用卡等便捷的购物结算方式;2、女性朋友逛街背包尽量选择斜挎包,这种斜挎包可以斜跨在身上,不容易被飞车抢夺犯罪分子选择为犯罪的目标,因为这种斜挎包不容易被拉扯下来。如果是背单肩包的女性朋友,也应该把包背在靠人行道内侧的那边,这样犯罪分子也不容易下手。当然这是个人的背包习惯,也许很难改变,那就尽量靠人行道内侧走就行了,因为飞车抢夺的犯罪分子会选择靠外侧的行人作为下手的目标。3、还有一点很重要,因为在之前曾经发生过的此类犯罪,有些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物不被抢走,一把抓住包包不放手,而在飞车抢夺人的死拉硬拽下跌倒,轻者轻伤,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导致犯罪升级,就不是抢夺罪,而构成了抢劫罪。这种情形被害人非常危险,如果被害人不幸碰到飞车抢夺案,不要与犯罪分子死拉硬拽,以免造成自己的人身伤害。

综述,飞车抢夺犯罪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并且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所以更要加强各种防范措施,除了采用各种各样的宣传手段,还必须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市民也要学会自我防范,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作者简介

杨帆,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湖北鄂州,汉族,助理讲师,大学学历,现为湖北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

杨涛,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湖北鄂州,汉族,副教授,本科学历,现为湖北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教师和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