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美术作品、车型款式称呼与商标侵权的关系
——以铃木株式会社诉长铃集团长春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为例
2016-07-25赵艳斌
河南科技 2016年2期
谈美术作品、车型款式称呼与商标侵权的关系
——以铃木株式会社诉长铃集团长春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为例

判断相关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是否只能采用整体比对的方法,而不能进行拆分进而比对其局部特征?使用摩托车惯用车型款式称呼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对相关商标权的侵害?
【裁判要旨】
判断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一般情况下应当关注其整体形象,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原告美术作品的绝大部分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候,更应当将图形拆分以关注比较其局部特征。摩托车行业内使用一些惯用车型款式称呼是客观事实,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根本判断原则是是否混淆商品来源。如果生产商、经销商能规范使用这些惯用车型称呼、明确清晰告知购买人产品生产厂家,一般不会构成产品来源混淆,亦不构成商标侵权。




涉诉作品S+SUZUKI长铃被控侵权标识 长铃注册商标
【案号】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52、53号民事判决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上诉人):铃木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静冈县浜松市。
被告(二审上诉人):长铃集团长春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铃摩托车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惠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驰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起诉和答辩
惠驰公司辩称:控侵权标识是经合法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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