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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6-07-25杨福忠姚凤梅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策法律教研部河北石家庄05006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科技文化教研部河北石家庄05006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6年7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法治

杨福忠,姚凤梅(.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策法律教研部,河北石家庄05006;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科技文化教研部,河北石家庄05006)



以法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杨福忠1,姚凤梅2
(1.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策法律教研部,河北石家庄050061; 2.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科技文化教研部,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道德教化和法治化两条基本路径,二者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在核心价值观提出初期,采取道德教化的路径培育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效果会更好。随着道德教化出现边际效用递减,国家应重视法治在培育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我国以法治培育核心价值观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古人的经验可以借鉴。当前,以法治培育核心价值观,需要抓好政策导向、立法规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关键环节。

[关键词]法治;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姚凤梅(1968—),女,河北省承德县人,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科技文化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西文化。

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两种不同路径

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并提出了“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任务。为了落实十八大精神,2013 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对如何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做出了重要部署。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全民工程、系统工程、基础工程,这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路径必定是多元的,归纳起来有两条基本路径:一条是道德教化的路径。所谓道德教化,是指“在善的伦理价值层面上,把人从人的本性状态提升到人性状态的工作”。[1]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中的道德教化,就是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等具体方式,使核心价值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共识;使人们的心灵得到净化,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并自觉地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落实到日常生活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另一条是法治化的路径。什么是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P199)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概念虽然较为久远,但迄今为止,它仍然是学界公认的概念。根据法治的这个定义,法治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1.法律制定得良好,实行良法之治。何谓良法?由于不同时代人们的价值观念不同,因而对良法的判断标准也不一样。根据我们今天这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以及对各方面制度成熟、定型的要求,一部法律能够成为良法,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一定要体现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这些核心价值,这些价值构成法律的内核,法律因体现这些价值而使其本身获得正当性。二是人的本性中都有恶(如自私、狭隘等)的一面。良法在制度设计上必须有一个预防人性恶的一面发挥作用的机制。三是必须确保每个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牟利。如果人们能从违法行为中得到好处,依法办事反而吃亏,那这样的法律就不能称其为良法。

2.良法获得普遍服从。这里面的“服从”,既包括消极服从,即不去触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积极服从,即在法律秩序内,通过一定的积极行为去达成立法目的,去实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教化路径与法治化路径有两点主要区别:

一是调整对象上的区别。道德虽然同法律一样都是行为规范,但道德教化是从改造人的精神世界入手,通过教化使“受到道德教化的人去除了自己本性中盲目的、狭隘的成分,而变得富有理性”[1],其行为更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而法治化是从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入手,要求人们必须学会依据宪法法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让核心价值观融入现实生活,使人们在法治实践中感知核心价值的魅力,进而引导人们的内心信仰、精神追求与核心价值观相一致。因此,二者尽管着眼点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它们在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中相互补充、缺一不可。

二是适用时间点上的区别。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思想或政治上的要求,在提出初期,由于人们对其内容、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意义等这些基本问题并不了解,此时,采取道德教化的路径培育核心价值观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会更好些。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大规模的教育引导、舆论宣传,越来越多的人逐渐了解、认识了核心价值观,此时道德教化会出现边际效用递减的情况[3](P19-24),国家在道德教化路径上的增量投入不一定会产生期望的增量效果。尤其是在此时期,如果人们用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和现实做对照,当发现道德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存在明显反差时,那么,道德教化的边际效用有可能出现负值,人们对核心价值观本身便会产生怀疑。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法律就必须登场了。国家必须创新培育核心价值观的路径,重视法治对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推进作用。

二、以法治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

1.以法治培育核心价值观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习近平曾经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4]“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5]由于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对一个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世界上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用法治推进本国核心价值观建设。以美国、法国、德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例。在这些国家,尽管因历史传统、现实国情不同而使各国的核心价值观呈现出自己的特色,但其基本做法都是一样的,就是这些国家的价值观最初都是以政治口号的形式存在,借助于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宣传而得到广泛传播的。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后,迅速通过政权的力量把这些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宪法、法律规定,并通过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比如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提出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等口号,这些口号中包含着当时资产阶级倡导的价值观。最初这些口号规定在1789年颁布的政治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1791年资产阶级把《人权宣言》的内容作为宪法序言规定下来;再比如,美国在《独立宣言》中针对英国的殖民统治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可剥夺”的口号。这些口号所蕴含的价值在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于对战争的深刻反省,形成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价值共识。之后,这样的价值观被写进1949年通过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中,该法第一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因此,西方国家的宪法并非建立一个价值中立的秩序,“在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建立了一个客观价值秩序,以强化基本权利的效力。”“这一价值秩序对立法、行政、司法都有拘束力,为其提供行为准则及驱动力。”[6](P263)

与此同时,资产阶级还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用来设计各种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比如在经济方面,设计了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各项经济制度,强调政府少干预,给市场主体以最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在政治方面,实行选举民主;在人权保障方面,强调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的实现。为了确保立法和公共政策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比如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制、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德国的宪法法院审查制,审查的内容是立法机关等所有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宣布其无效或给予撤销。这样,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就通过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而在社会中落地生根,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2.以法律培育核心价值观是古人经验的总结。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发展中,中华民族积淀了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形成了独特的价值观,比如仁、义、礼、智、信、忠、孝等。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可以从儒家思想倡导的这些价值观中汲取营养。当时的统治者为了培育核心价值观,一方面把封建核心价值观作为行为的价值准则、道德规范,并通过办学兴教、奖励名节等道德教化的方式培育人们形成对这些核心价值的追求;另一方面把封建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成刑事法律规定或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贯彻。比如,当时的社会存在“天人合一”的价值观念,这种观念认为:人世间的一切行为都要尽可能地符合天意,即符合自然界的变化规律。而自然界变化有春夏秋冬四季,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国家的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都要根据四季的变化来进行,这样才能实现人间的公平正义。汉代的统治者根据天人合一的价值观念,设计了秋冬行刑的法律制度,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朝。根据这种法律制度,除危害皇权的重大犯罪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以外,一般死刑犯必须等到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在司法方面,国家的司法活动也要符合封建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比如汉代司法实践中强调“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即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仁、忠、孝等价值要求,即使其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也可以减轻处罚;反之,一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儒家的仁、义精神,即使社会危害不大,仍然可以处以重刑。尽管这种“原心定罪”的做法与今天的法治精神相悖,但其以法律培育核心价值观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习近平曾经指出:“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5]我们今天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学习借鉴古人的经验,重视法治的作用,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贯彻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

3.以法治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是现实的需要。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24个字的核心价值观至今已经有三年多时间,这期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的主要是道德教化的路径,道德教化的具体方式包括教育引导、舆论宣传、典型示范、实践养成等。这些教化方式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核心价值观正逐渐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如今,人们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奢侈浪费的少了,勤俭节约的多了;见死不救的少了,见义勇为的多了;坑蒙拐骗的少了,诚实守信的多了;敷衍塞责的少了,爱岗敬业的多了……社会风气为之一新,民心民气为之一振。”[7]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社会现实:有些立法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有些执法部门办事不公、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司法机关枉法裁判、以权谋私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市场主体经营不守规则、不讲诚信、不搞公平竞争、不履行社会责任,部分社会成员见利忘义、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起着消解、破坏的作用,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仅靠道德教化就能够实现的,必须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用法治为核心价值观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工作应当进入道德教化与法治化并重的阶段,二者不可偏废。

三、以法治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需要抓好的关键环节

由前所述,法治包含多种要素,不仅包括立法,还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各个方面。用法治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就是要把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各方面,通过建立各方面运行有效的机制,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当前,以法治培育核心价值观,需要抓好如下关键环节:

1.政策导向。所谓公共政策是指“决策者意图改变现状或改变现状之发展方向而采取之作法,冀图透过政策之采行而使现状朝向决策者所期盼之方向改变”。[8](P3)在“改变现状”或“改变现状之发展方向”这些意图的背后,往往反映着决策者的价值偏好。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更直截了当地指出:“一项政策是由配置价值的一系列决定和行动构成的。”[9](P130)由于公共政策是决策者价值选择的结果,因此任何公共政策都会向社会传递价值取向。但并非每项政策都向社会传递正面价值取向,有的可能还会与核心价值观发生冲突。比如司法工作中“严打”的刑事政策。该政策是指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特定时期,针对被确定的打击对象,“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以实现尽快整治社会治安、遏制刑事犯罪高发态势的目的。显然,“严打”追求的是秩序和效率的价值。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项刑事政策的实施,很容易与公正、法治价值产生冲突。首先,容易与公正的价值发生冲突。实践中常见到的情况是:同一案件的不同犯罪嫌疑人,由于被判处刑罚时所处时期不同,所受到的刑罚可能不一样。在“严打”期间被处理的,会被从重处罚。“严打”期间逃逸,“严打”过后被抓受到处理的,受到的处罚明显要轻。其次,容易与法治价值产生冲突。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法官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考量的因素是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而“严打”期间,对列入打击重点范围的犯罪分子科以严厉的刑罚,显然超出了刑法第61条规定的需要考量的因素。刑事政策与法律发生抵触。因此,“严打”的刑事政策尽管解决了特定时期治安形势严峻、犯罪案件高发的现实难题,但是它是以牺牲公正、法治价值来实现的,不利于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所以,党委、人大和政府等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在出台公共政策时要避免传递与核心价值观相冲突的价值取向,要有意识地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通过各种公共政策体现出来,并通过政策的实施形成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环境。

2.立法规范。立法规范就是立法机关有目的的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的实施,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这里需要探讨的问题是:不同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在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时是否有所不同?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核心价值观在转化为法律规定之前属于道德范畴,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4]美国法学家富勒曾把道德分为两种类型: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而后者“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原则”。[3](P7-8)义务性道德通常的表达方式是“不得……”。在富勒看来,践行这两种道德所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在愿望的道德中,人们应当对一个追求至善的践行者进行奖励或表彰,相反,对一个没有去践行愿望的道德者也不能进行谴责或惩戒。但在义务的道德中,一个人即使遵从了社会生活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也不会受到表扬或奖励,而如果他没有遵从这种道德要求则会受到谴责或惩戒。[3](P37)

根据富勒的道德二分法,笔者更倾向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为两类:对以追求至善为目标的国家层面的价值观,应界定为愿望的道德,而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价值观,则主要界定为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通常会转化为法律的内容,当社会舆论不能迫使一个人遵从社会生活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时,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实现。这样当我们在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时就要进行区分,具体来说:国家层面的价值观转化成具体的法律规定时,多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出现,用以指导立法、政策制定,或指导党政机关实施具体行为。社会层面的价值观以及个人层面的价值观在转化为法律规定时,多以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个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国家机关不履行职责,将受到谴责或惩罚。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后,就可以发挥法律对人们践行核心价值观行为的规范、引领作用,保障和促进核心价值观建设。

3.严格执法。“执法”又称法律的执行。执法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主体”包括所有适用法律的公权力机关,狭义的“执法主体”则主要指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本文在这里采用狭义上的概念。从逻辑上说,立法者在出台立法时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行政主体只需依法办事,就能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为何在这里还要强调行政主体要严格执法呢?一个主要原因是在现代国家,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渗透于行政过程的各个环节。所谓“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判断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权力。行政裁量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广泛存在,有如下几个方面原因:(1)立法不完备。由于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性,立法者无法预见未来社会可能会发生的所有情况,在立法时不能规定一切细节,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包括进去,因此所立之法总有一些不完备之处,这在客观上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2)法律和现实之间的空隙。现代社会复杂多变,而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样法律规范就有可能和社会现实产生冲突,法律规范的适用就有可能在个案中造成不公正。这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精神和原则处理特定个案,及时化解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3)法律概念的不确定。基于各种原因,法律规范中往往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比如“适当”“必要”以及“充分”,等等。这些法律规范要得到正确的实施,就必须授权行政机关在探求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做出确定性的解释。由此可见,行政裁量权在现代国家广泛存在具有合理性。但也必须看到,行政裁量领域也是行政权滥用的多发区,今天社会公众对行政主体不满意的一些现象,比如人情执法、态度执法、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等,多发生在行政裁量领域。行政主体的这些做法与目前国家倡导的法治、平等、公正等核心价值观产生冲突,向社会公众传递的是负面的价值取向,不利于整个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必须强调行政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处理公共事务。

4.公正司法。司法权的主要职能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就要求司法机关公正、不偏不倚。从实践来看,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而司法不公不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司法公信力,而且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正如习近平在2014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曾经指出的:“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①参见习近平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因此,公正是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基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必须把公正作为最核心的价值来追求。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处理各类诉讼案件,要坚决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文书规范。要以司法公开倒逼和促进司法公正,让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切实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被认同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0]

5.全民守法。守法既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一个具体方式。之所以强调全民守法是培育核心价值观需要解决好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因为:(1)全体公民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主体。没有全体公民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积极践行,核心价值观就不会在民众中生根发芽,因而不会有生命力。其结果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被各种混乱的价值观所支配,而这无疑会加剧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时期的各种矛盾和风险挑战,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转将会出现不确定性;(2)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通民众向来是西方国家在价值观斗争中争取的对象。冷战时期,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平演变”所采取的主要方法,就是打着所谓的“普世价值观”的旗号,向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通民众传递他们杜撰的各种混乱的价值观。时任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在一篇文章中就曾这样坦言:“只要把脑子搞乱,我们就能不知不觉改变人们的价值观,迫使他们相信一种经过偷换过的价值观。”[11]20世纪90年代初,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剧变以及苏联解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社会主义国家民众的价值观被西方搞乱了。正因如此,习近平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5]

实现全民守法的目标,一是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风成于上,俗化于下”,这些话强调的都是表率的作用。党政机关在具体工作中秉公执法,贯彻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会对人民群众尊法、守法、信法、用法起到示范作用。二是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宪法法律知识。三是国家应尽快进行社会信用立法,并建立覆盖所有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将违法行为作为公民个人的失信记录,提高违法成本,防止任何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上述五个关键环节中,政策导向和立法规范是前提,可为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关键,可为全社会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提供良好示范;全民守法是基础,增强文化软实力最终依赖于全民将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参考文献]

[1]詹世友.简论道德教化[EB/OL].http://www.gmw.cn/01gmrb/1998-09/25/GB/17826%5EGM5-2506.HTM,1998-09-25.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5/05/c_1110528066.htm.2014-05-05.

[5]习近平.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N].人民日报,2014-02-26(01).

[6] Donald P. Kommers, Th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7.

[7]袁新文,张贺.核心价值观,为中国精神凝魂固本[N].人民日报,2016-01-06(01).

[8]陈铭祥.立法论[C].台北大学法学论丛,台北大学法律学院出版,2000.

[9] David Easton: The Political System, New York:Knopf, 1953.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4号)[EB/OL]. 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5/10/id/148499.shtml.

[11]米博华.普世价值观已成强权利器[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05-21(01).

[责编校对]:彭澜

Cultivat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with the Rule of Law

YANG Fu-zhong1, YAO Feng-mei2
(1.Research Department of Policy and Law, Party School of Hebe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 Shijiazhuang Hebei 050061,China; 2.Research Department of Technology and Culture, Party School of Hebe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 Shijiazhuang Hebei 050061, China)

Abstract :Moral education and legalization are basic approaches to cultivate and practice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 the early stage of putting forward core values, the social effect of taking the path of moral education to cultivate the core values will be better. With the diminishing marginal utility of moral education, w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role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ivating core values. This is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practice, but also has the experience of the ancients for reference. At present, in order to cultivate the core values, we need to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policy guidance, legislative normalization, strictly enforcement of law, fair justice, national law-abiding and other key links.

Key Words:rule of law ; cultivation ; socialist core values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98X(2016)04-0030-06

[收稿日期]2016-01-10

[作者简介]杨福忠(1967—),男,河北省承德县人,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策法律教研部教授、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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