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DB36/T 793-2014) (节选)
2016-07-20
家庭服务 2016年4期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DB36/T 793-2014) (节选)
1.1 资源管理
1.1.1 人力资源管理
a)岗前流程主要包括:
——新上岗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由服务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进行系统的岗前教育培训、实习后,参加设区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暂未成立协会的,由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报江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审定并颁发全省全行业统一的《江西省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上岗证书》后方能上岗;在本标准发布之前,已从事母婴生活护理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已服务6个以上新生儿、无客户投诉的,经服务机构和客户证明,可直接申领《江西省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上岗证书》。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新上岗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型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其他呼吸道和消化道疾病以及艾滋病、梅毒、性病等传染病者不得上岗。
——服务机构应核实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职业资格证、服务技能证、健康证等证明材料。
——服务机构在客户提出服务需求时,可安排客户与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会面,相互了解详细情况;在客户、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三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订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出具身份证明,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还应出示职业资格证、服务技能证、健康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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