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防卫性紧急避险的破冰与突围

2016-07-19陈文昊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陈文昊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防卫性紧急避险的破冰与突围

陈文昊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受虐妇女杀夫案无法通过正当防卫加以合理化,也不能通过“受虐妇女综合症”对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进行修正。针对危险源本身的反击有两条解释进路,一是采用“对物防卫”理论纳入正当防卫,二是通过“防卫性紧急避险”概念的构建解决此类问题,后者更为合理。防卫性紧急避险在时间限度上比正当防卫宽缓,在限度条件上比紧急避险宽缓。考察其合法性依据,是因为考虑到对危险源本身的反击具有“法确证利益”的属性,因此根据利益衡量理论应当予以合理化。在定位上,防卫性紧急避险根据保护利益是否超过损害利益可以分为阻却违法与阻却责任两种。

[关键词]防卫性紧急避险;对物防卫;法确证利益

一、困境:“受虐妇女综合症”无法解决的问题

近年以来,“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正当防卫例外情形的提法在刑法理论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受虐妇女综合症”由社会心理学概念引入法学,20世纪70年代开始成为法律概念。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临床心理学家雷诺尔·沃克提出。“受虐妇女综合症”是指在暴力关系存续中遭受虐待的妇女所面临的特定情形,以及对妇女所产生的心理影响[1]。雷诺尔·沃克通过分析和实验得出了暴力循环和习得无助的理论,揭示出妇女在长期暴力关系中的特定经历、感知和行为反应。她指出,正当防卫制度所要求的“即刻的生命威胁”和“使用自卫手段的相当性”不适用于受虐妇女,因为这些标准是以男性的经历和反应经验作为衡量标准的,而受虐妇女对施暴者的反击不符合这些条件。……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