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宗教财产制度的功能、主体与权能
2016-07-18侯水平王明成
党政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主体
侯水平+王明成
〔摘要〕
构建我国宗教财产制度必须首先界定其目的和功能,进而明确宗教财产的内涵、主体及权能,其前提是科学认识宗教本质、目的与功能。宗教财产制度的“宗教目的”对国家、宗教团体和信徒等不同主体而言,有着诉求差异性;就不同类型财产而言,宗教目的有“直接性”和“间接性”差异,但统一于实现党和国家的基本宗教政策中。
〔关键词〕
宗教;宗教财产;制度规范;宗教组织;宗教团体;宗教政策
〔中图分类号〕D6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6)04-0085-14
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政策。①宗教不仅仅是一种主观认识,一种信仰,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有其“物质外壳”,〔1〕宗教财产是宗教存在与传播的物质载体,是各宗教开展其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没有宗教财产就很难有宗教,实践证明没有宗教财产将导致“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不能切实贯彻”。②正因为如此,恢复、保护宗教财产成为“文革”后党和国家践行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举措。但是,一方面就规制而言,我国对宗教财产的规范最初多针对实践需要进行操作性规定,“以政策为主、法律为辅”;其后,尽管出台了系列相关规定,但多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少有系统性、一般性的规定。即便有,也存在诸多问题。③另一方面,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围绕宗教财产的各种新问题及与之相关的乱象:从少林寺、法门寺的谋求上市到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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