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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客户游泳池滑倒索赔 健身机构担七成责

2016-07-14

分忧 2016年7期
关键词:消费者

[案情]年过六十岁的张英喜欢游泳健身,是一家健身咨询公司的长期客户。2013年12月18日,张英去泳池锻炼,却在从更衣室走向游泳池的途中不慎滑倒。事发后,公司员工将她送医救治,公司方面还支付了当日全部医疗费。经司法鉴定,张英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因对赔付标准意见不一,张英将健身咨询公司诉至法院,称自己滑倒系因游泳池更衣室至浸脚池之间未铺设防滑垫所致,要求赔付各类经济损失10.8万元。审理中,张英自愿放弃误工费的赔付请求。健身咨询公司人员认为,泳池铺设有防滑垫,当时可能被客人踩踏后移开;公司配备护理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伤害后果等因素,最后判定健身咨询公司担责70%,赔付张英5.9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鉴定费7300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服务场所要在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等方面安全可靠,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如果因为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不够,导致消费者人生财产受损,经营场所就应该负主要责任。

点评:子君

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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