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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6-07-13张丽丹

现代农村科技 2016年10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案件法律



论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1 引言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的重要,而污染、破坏环境的问题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环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损害他人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污染源被行为人在自然环境中施放后,经过自然界中生物的新陈代谢,最终影响到人类,这是环境侵权的致害过程。由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会延续较长时间,表现出来时已经经过了一定时间的积累。怎样才能让受害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救济,使污染者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制裁是各国法学界都应该研究的课题,而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2 我国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及不足

2.1我国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在我国建立初期,我国法律思想受前苏联的影响比较严重,前苏联的必然因果学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运用到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推定上,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判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经济发展模式比较落后,出现了很多的环境侵权案件。在对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进行推定时,采用传统的必然因果学说已经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不能够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效的治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开始研究新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来适应新的发展。在研究新的因果学说的时候,我国引进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因果认定学说。通过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促进了我国因果关系学说的发展。在当下,我国主要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虽然这种因果关系认定学说在我国环境侵权案件中进行因果关系推定时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但是,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方法在我国的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得到具体的体现。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法律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力的保障了我国各项事业依法运行。但是,关于环境侵权的法律建设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定,这样就导致了在审理环境侵权案件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时,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可以依靠,各地的司法机关在进行此类案件审理时采用的认定方法也有很大的区别。这样就无法更好的维护法律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环境的治理。正是由于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很多的环境侵权案件不能够得到及时的受理,或者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作为支撑,不能够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应该加强有关法律建设,建立健全和环境侵权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司法部门在进行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这样不仅能完善我国的法律建设,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促进我国生态的良性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我国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不足

2.2.1以举证责任倒置代替因果关系的认定。我国还没有在立法上规定如何认定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方法在我国的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与举证责任倒置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不能将它们随意混淆,就是说,被告如果不能提供证明原告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的证明,那么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就不能就此断定,法律(法官)此时推定该因果关系存在只不过是为了简明诉讼过程,仅为“推定”而已。可见在诉讼中,人们运用了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移、推定等方法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一个是说方法的,一个是说责任的。两者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减少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者的证明负担,但是实际运用它们时是在不同的阶段。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避免了举证责任的承担(无论举证责任是正置或是倒置)。

2.2.2缺乏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与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个完整的认定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体系,对一案件应该怎样处理众说纷纭。目前,我国通过规定举证责任转移而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法律负担。但是,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侵权因果关系难以确定,靠举证责任的转移来独自解决这个困难显然是不够的,并且因果关系的推定方法单一不能彻底的解决问题。由于不同情况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同特点,因果关系的推定方法也是不一样的。此外,由于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出现源于不同系统或不同干预因素,随时间的变化,对个人的伤害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对因果关系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定,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公平合理的解决案件。

3 完善我国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建议

3.1在立法宗旨上向环境侵权受害者倾斜。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受害者的受害事实往往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对于影响因素的界定非常的复杂、非常的困难,为了保护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在立法的时候价值取向明显的向受害者一方倾斜。原告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被告导致的,就可以将举证的责任转移给被告方,被告方想要证明自身不应该对受害人的受害事实负法律责任,就应该举出具有说服力的相关事实证据,如果被告方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受害人的受害事实无关,就应当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定方法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很好的警示,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我国的生态平衡。

3.2不同类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适用不同认定理论。随着环境侵权案件的增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研究,并且形成了很多的因果认定理论,这些理论的出台有力的解决了环境侵权案件中对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比较落后,导致了很多的环境侵权案件,为了解决这些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我国积极的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引进了先进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但是,在使用这些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时,应该结合具体的案件。从这些因果理论的产生发展过程来看,每个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产生都有具体的环境,这样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侵权案件的性质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用适合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4 结语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我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环境侵权因果认定理论体系的建设上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处于转型阶段,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比较落后,我国的环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建立完善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完善我国的立法问题,同时可以解决司法过程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缺陷,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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