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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之“整体比较”标准

2016-07-13马竞遥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

马竞遥(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



论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之“整体比较”标准

马竞遥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

摘 要:“整体比较”标准是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判定的核心是看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是否会对一般消费者造成混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外观设计重要性日渐凸显,加之《专利法》(修改草案)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围,“整体比较”标准已难以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更为全面、完善的保护,混淆标准遭到越来越多的理论质疑。文章借鉴美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之标准,结合部分学者倡导的“创新标准”,提出在现有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必要修正的建议,即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将“整体比较”标准与“创新标准”整合运用、统筹考量,以有效解决目前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不足。

关键词:外观设计;判定标准;整体比较;创新标准;混淆标准

①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4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第2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近年来,我国国内企业为提升市场竞争地位,在产品外观设计上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资源,但随着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空间的不断缩小和对标新立异产品设计的不断追求,企业发展视角逐渐转至产品的局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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