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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农村妇女土地维权案研究

2016-07-10杨意

经济师 2016年8期

杨意

摘 要:哈索克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理论,探究关于妇女生活在社会结构上不同于男性的论证的认识论结论。尤其是,类似于马克思的理论中无产阶级的生活,妇女的生活使得其具有了一种直指男性霸权的,可以夯实强有力地批判构成父系社会、父权制的资本主义形式的男性霸权的风俗与意识形态基础的特殊的优势。以哈索克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理论为视角,展开对当下社会中极具典型性的温州农村妇女土地维权案的研究,极有必要。

关键词:哈索克 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 女性主体 男性霸权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051-03

于2014年6月受理的“李某(文中为化名)诉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为温州史上首例胜诉的离异女土地维权案。当事人连续17年的奔波,在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20周年时,终于获得了胜诉,引起了整个温州社会极大震动与反思。可以说该案在全国范围都具有相当的典型性。该案亦荣膺由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甄选的“全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美国学者南希·哈索克(Nancy Hartsock)是当代知名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理论家,是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理论流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和主要创始人之一,以创立“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理论而闻名,是西方女性主义立场论的命名者和最早创建者之一。

一、案情简介

李某婚后将户口迁到了丈夫户籍所在村。1994年,李某离婚并带着年幼的女儿小花一起把户口迁回了李家村。1999年,李某、小花与李家村签订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20年,并于同年5月取得土地承包证。之后,李家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然而,在补偿款发放时,李某与小花却受到歧视性待遇:她们在补偿的地亩数上,只有实际承包地的1/3;在人口的补偿标准上,李某按统一标准的80%,小花按统一标准的50%计算,母女二人实际所得补偿款远远低于应得数额。李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连续17年,奔波于省市政府、各级妇联与村两委上访求助,从未间断。该案于2014年10月一审胜诉,2015年2月二审胜诉。

二、哈索克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理论概述

哈索克借鉴了马克思从无产阶级立场出发揭示阶级统治不正当的情况,认为就批判男权主义的意识形态和制度而言,其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会比之前众多女性学者的立场要深刻得多。

(一)由劳动的生物性别分工指向的女性的丰富实践

马克思批判阶级社会的效力,生发于对物质实践活动永不妥协的关注。哈索克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理论认为,妇女的生活亦使其具有了一种直指男性霸权并可以夯实强有力地批判构成父系社会、父权制的资本主义形式的大男子主义的风俗与意识形态基础的特殊的、特权的优势。

在哈索克看来,每个社会中妇女的女性工作都与男性工作存在系统性差异,这种女性和男性之间的劳动力分工并不能简化成纯粹的社会维度上的分工。哈索克对此冠以劳动的生物性别分工,基于劳动的生物性别分工的考虑,哈索克展开了对女性活动和男性活动之间的对立性及差异性,以及这种对立性和差异性的认识论结论研究。

哈索克认为,当下社会中,妇女既要进行赚取工资生产活动,又要进行为家庭提供物品的生产活动,换言之,她们既像男性一样出卖劳动力进而生产出商品和剩余价值,同时又在家庭中劳动进而生产出使用价值。但是,依据风俗习惯规定,和男性不同,妇女的生活却仅仅由她们在家庭中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来界定。在哈索克看来,女性对生活所做的贡献还仅仅只代表了部分的妇女劳动。妇女女性需一次又一次地妊娠分娩男女孩子,每次都需要经历十月怀胎和一天阵痛的磨难。在哈索克看来,女性的生殖经验代表了与自然的合一,比工人的器械性活动所可能牵涉到的身心统一要深刻得多。

(二)抽象的男性阳刚之气指向的男性霸权

哈索克认为,女性而非男性对少年儿童负首要责任意味着婴儿的首次体验本身很难和母亲的体验完全区分开来,它类似于“I”与为大家后来所共称为女性的“It”相联系。女孩通过观察母亲认知自身的角色;而男孩必须从缺乏男性参与而构建起来的生活规则中认知自身的角色。女孩可以在日常生活的具体例子中识别身份;而男孩必须在只偶尔具体化为父亲形式的一套抽象格言中识别身份。因此,女孩不仅可以通过更多人际间和关系性的技巧来认知角色,而且女孩的角色认知过程本身就包含在和母亲的具体关系中。相反,男性必须触碰抽象的文化的陈词滥调,向从未接触过的伟人学习抽象行为。

所以,女性和男性,伴随因受到不同范围的人生经历影响而形成的个性的成长,构建并经历着不同的内在和外在世界,进而全神贯注于不同的相关问题。这种早期经历形成了将自身与世界相连接的女性自我观念的重要基础,也形成了与世界隔离的、有别的、甚至是毫无联系的男性自我观念的基础。男孩在家庭中经历过的客观现实生活并没有提供榜样,由此,它在成就阳刚之气方面并不重要。男孩在家庭得不到什么有价值的东西,由此,阳刚之气就变成了一种只有通过对抗日常生活的有形的、实体的、确实的、具体的世界才能获得的抽象概念。男孩的自我构建与母亲的一致性相对抗,他的身份建构将其与他人区分了开来,该身份建构设置了一种敌意的好斗的二元论,该二元论既居于男性建造的共同体的中心,又居于他们用以理解其生活的男性霸权的世界观的中心。男性的经验被当作认识论而再现时就会导致一个被构思出来的世界,事实上它也是人类所居住的世界。

三、从哈索克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理论看温州妇女维权案

(一)中国农村尚未从文化认知上构建起女性主义立场理论

在过往,全国上下针对各类农村妇女土地维权,基本上为个案分别研究,几乎从未站在统一的角度从理论层面进行过,更别提用哈索克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进行研究了。

在中国农村,为什么当未婚女性只有50%的财产分配时,却没有人怀疑过未婚男性享受100%的土地权利分配的正当性;而当离异女性只有80%的份额时,却没有人怀疑过离异男性享受100%的土地权利分配的正当性?从古至今,土地分配的统一标准即为男性标准,而女性却理所当然地只占男性标准的部分份额或甚至几乎根本没有。中国农村似乎暗含一种认知,那就是中国女性在人的完整性上天然弱于男性。

哈索克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理论深刻地看到了基于劳动的生物性别分工而指向的女性在社会中的丰富实践,并由此而指出,女性的劳动实践不仅在量上多于男性,在质上亦高于男性,她们与社会、与自然的合一远比男性深刻。这就从理论层面对中国农村普遍暗含的认知敲响了重重一锤。女性在人的完整性上从来不会更弱,只会更强于男性。

不仅于此,依据哈索克的女性主义立场理论,我们还能发现,女性不仅在为社会做出和男性一样一样的贡献时,还为男性的完整性提供了永续的动力和燃料。女性不仅和男性工人一样投入于大生产,领取自己的劳动所得,她们还要承担繁复琐碎的家务劳动,以使劳动力快速恢复、补给跟进,保持住大生产的的持续循环往复周而复始。

然而,女性的这种付出实践却从来未在中国农村得到过应有的承认。中国农村妇女土地维权案件频频爆发,像本案中李某连续17年,奔波于省市政府、各级妇联与村两委上访求助,从未间断却一直得不到合理的救助正恰恰印证了这点。

更重要的是,哈索克的女性主义立场理论还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在这个社会中,女性承担了抚育下一代的实践重任。所以女孩子会通过观察母亲去认知自身的角色;而男孩子却只能从缺乏男性参与而构建起来的生活规则中去认知自身的角色,从而得出,恰恰在完整性上,女性是远远高于男性的,尤其是在与自然、与社会的高度融合上。

带着这个理论去看中国农村女性分配土地财产时的标准:女性在补偿的地亩数上,只有实际承包地的1/3,在人口的补偿标准上,女性只能按统一标准的80%和50%。实践中,这个标准正是由全体村民经过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决议,并最终形成。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于是这种村民的自治规范成为了农村妇女能否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能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取得相关土地权益的最基础的依据。但在温州妇女维权案中,就是这种最基础的依据,却一再地将女性视而不见,极大篇幅地规定男性的各种权利,并将其美名为村民的权利,并寥寥数笔带过女性残缺不全的土地权益。

在笔者看来,上述情状发生最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我国传统习俗与文化观念中对女性权利的漠视已在农村地区已深深扎根,父权制与男性理论盛行,我国农村还远未从文化认知上构建起女性主义立场理论,极度缺乏像哈索克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理论此种文化认知,亦极度匮乏此种思想理论的传播。男女平等的口号从建国初期就开始推广与宣传,但却直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20周年的时刻,温州妇女维权案才艰难地取得了胜利。倘若不从文化认知这一层面上构建起女性主义立场理论,我国农村女性的未来仍然不容乐观,此类妇女土地维权案件将仍层出不穷,农村社会的女性权利保障亦将落入无穷的周而复始的无解之中。

(二)中国农村女性主体意识初步觉醒,急需优秀的女性主义立场理论指导

在中国农村,即使是浙江温州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货币财富仍依附于土地,可以说,土地依然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农村妇女的命根子,土地保障是农村妇女生存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管中窥豹,温州妇女维权案可以说有相当的典型性。

温州妇女维权案中,身为女性的李某从未停过上访求助的脚步,从村委会、各级妇联、到各级政府,持续了整整17年,即使李某多次向法院递交诉状,但因为实践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而司法系统审判又尚未形成统一处理方法,因此李某的诉请一直以来难以得到法院受理。2012年李某再次致信信访局,才终于引起政府重视,而此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终于出台了已酝酿多时的《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就强调了要着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以李某为代表的这一批积极向社会抗争,积极呐喊自身权利,积极为女性权益四相奔走的农村女性,正极有力地显示了我国农村女性的主体意识的苏醒。

哈索克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理论就极其强调女性的主体意识与女性经验的认知优势,并借此对男性理论和男性认知霸权展开批判。哈索克的女性主义立场理论清醒地看到了当下社会文化语境中男性理论的构成之基础。在哈索克看来,男性从男孩开始,就必须远离以家庭形式存在的世界,他们的阳刚之气必须通过对抗日常生活的有形世界才能获得。这种两个世界的经验,一个是有价值的,但抽象而高不可攀;另一个无用且有损人格,但具体而必需。这样的经验处于一系列二元论的中心——抽象/具体、灵魂/肉体、文化/自然、理想/现实、停滞/改变。这些二元性都被社会性别所掩盖:只有每一对二元性中的第一个要素才关涉到男性。在此种实践基础上而得的男性经验却相当长时间和范围内一直占据着整个世界的认知。可以说哈索克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理论深度结合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是国外马克思主义与女性主义发展的前沿优秀观点。

纵观国内理论界,仍有部分学者不是过于强调中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制度与国情的不同,就是仍然抱守着着中华文化中的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男性霸权思想,或是对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与中国现实问题结合缺乏理论信心,一度拒绝吸收国外女性主义理论精华,但哈索克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理论中对男性认知霸权的批判和对女性认识优势的强调,却是对当下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的的确确大有裨益的。

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但如果我们将当今我国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所处境遇与西方国家比较,就会发现她们都在不同程度地遭受父权制、男性理论的歧视,并且我国农村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独立意识、主体意识亦正在觉醒当中,对父权制、男性理论的批判意识亦在逐步加强。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社会地位虽然在逐渐提高,但也能清晰地看到,即使是作为女性权利最后救济途径的法律,其规定亦极其模糊,绝大多数是高度重视男女平等的价值宣示,过于抽象、简单、粗滤、概括,而相关法律条款甚至还存在性别盲点。不仅如此,村规民约大于法的事实无形中亦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再加上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改革的深水期,剧烈的社会变革亦在促使人们对女性权利是否真正落到实地进行深刻反思。

201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发表题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共建共享美好世界》重要讲话时着重强调:要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确保妇女平等分享发展成果;要积极保障妇女权益,增强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活动能力;要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要继续开展妇女领域国际发展合作,缩小各国妇女发展差距;要共建共享一个对所有妇女、对所有人更加美好的世界。这就使得以立足我国国情,借鉴优秀女性主义理论,丰富和发展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妇女研究,指导我国女性实践势在必行。

总之,借温州妇女维权案为契机,展开南希·哈索克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立场理论研究不仅有助于我国女性主体意识的提高,女性应有权利的争取,还有助于指导我国女性具体实践,增强女性自我价值,获得全面自由发展,更有助于重新建构适合我国农村的女性文化认知,增强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独立意识,增强对男性霸权的批判意识,实现深层意义上的真正的解放。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温州首例农村高龄未嫁女土地维权胜诉案研究——以南希·哈索克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为视角》(课题号:2015SSCX087)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Nancy C.M. Hartsock: The Feminist Standpoint Revisited and Other Essays.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8

[2] Nancy C.M. Hartsock: Staying Alive. in Quest: A Feminist Quarterly, Vol. III, No3, Fall, 1976

[3]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 李晓光.马克思主义与社会性别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5] 戴雪红.女性主义的立场论研究述评.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2)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00)(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