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2016-07-08王源
商 2016年22期
王 源
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王源
摘要:随着2015年3月1号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发布,不动产登记制度引人注目,而其中的不动产登记错误所引起的损害赔偿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明确。根据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学理分析,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应当属于民事责任,其真正的权利人应当对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至于其损害的情形及其承担方式,也因其性质的确定而有所转变,本文根据最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论证,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损害;民事责任
一、引言
根据2015年3月1号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的登记存在多头管理,比较混乱的情况,但是此次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体的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此次《不动产暂行条例》的出台,对于登记机构的确认,有利于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的确权,纠纷的解决以及国家对不动产的宏观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动产登记还存在登记错误的可能,由于不动地产价值较大,不动产登记错误可能使当事人损失巨大,因此,确定不动地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性质、侵权类型及其承担方式就显得非常必要和急迫。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性质的损害分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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