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观主义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以汉“春秋决狱”和唐“八议”为例
2016-07-08李芊璇杨艳玲
商 2016年22期
李芊璇 杨艳玲
论主观主义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以汉“春秋决狱”和唐“八议”为例
李芊璇1杨艳玲2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与当代法律相比有很大的区别,现代真正实现了法律上的人人平等,而古代法律是统治者个人的统治理念。法律中的主观主义即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从犯罪者的主观感情、愿望、意志出发。主观主义不仅源自君主专制,儒家中的“仁爱”思想也是主观主义的一个根源。
关键词:主观主义;儒礼;君主意志;春秋断狱;八议
一、中国古代法治中主观主义的思想根源
中国古代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的演进亦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一个过程。儒学中提倡的“礼”,是一种秩序,它既符合宇宙天地的规律,也是人的自然感情的延伸。此外,由宗法父权演化而来的君主专制在我国古代占据了重要位置,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一)儒学中的“礼”
“礼”的根本是“仁”,“仁”即爱人之心,这种爱人之心首先是从血缘中体现出的。孔子认为在所有的感情中,血缘亲情是无可置疑的,也是符合道德的。这种出自本性的爱是一切善的根源,将血缘亲情的爱往外推,把这种爱运用到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上就是“仁”。因此,孔子断定,“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1]用这种思维方式来判断一个人的道德品行并不是全无道理,但是把这种观念作为一种法律评判依据,确实欠妥。
孔子所谓的“礼”更重要的职能是树立一种等级有序的观念,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每个阶层的人心中都有“礼”,那世间的秩序也就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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