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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若干问题探析

2016-07-08

2016年22期

张 驰



民事执行和解若干问题探析

张驰

摘要: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执行程序可能因当事人的申请中止或终结,但法律并未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做出明确意思表示时,原执行程序应处于何种状态,这也在实践中造成了混乱。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协议成立后,当事人选择执行程序状态前,或者当事人未做任何意思表示时,原执行程序的状态应作中止处理;若当事人选择因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程序,要重新开启执行程序,则需再次申请,同时要受到两年的执行时效和受理执行申请条件限制。此外,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应由法院采取被动的形式审查才能原终结执行程序。

关键词:民事执行和解;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困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46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可见,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对于原执行程序状态的变化,有三个关键的时间节点:一是和解协议成立时;二当事人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时;三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疑问是,和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未对原执行程序状态作出意思表示时,原执行程序状态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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