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弊端探讨
2016-07-08李靖
商 2016年22期
李 靖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弊端探讨
李靖
摘要:2006出台的会计准则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以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中使用,这体现了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是,从过去企业实践来看,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程度似乎并不高,值得反思。本文分析了当前在我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公允价值应用的措施。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弊端
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我国在2006年出台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负债表中应对以投资为目的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单独计量,并且对其后续计量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CAS3)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运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一、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现状分析
根据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显示,尽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比例有所上升,但是上升幅度微乎其微。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被采用的行业也比较单一,多为房地产行业。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在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中只有4.18%的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弊端探讨
(一)公允价值取得成本过高
我国的地域发展不平衡,房地产的价差在不同城市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如果企业想要取得所拥有的全部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就必须进行分开评估,这便增加了取得公允价值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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