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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公文标题拟制及使用问题探讨

2016-07-08丛学芳

2016年22期

丛学芳



党政公文标题拟制及使用问题探讨

丛学芳

摘要:标题是党政公文(以下简称为公文)应具备的基本数据,是一篇公文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准确规范拟制公文的标题。本文通过梳理某网公文实例,从多方面分析了公文标题拟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旨在明确公文标题准确的拟制方法和规范的标识形式。

关键词:党政公文;标题;拟制

标题是公文的文眼,是公文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拟制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公文的质量,因此,要准确规范拟制公文标题。公文的标题应按照“制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的顺序,即“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发什么文”来编排,制文机关在前,其后多用介词“关于”表示对象,最后是“文种”。近日,笔者对各种公文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梳理,发现在公文标题拟制上存在不少问题。

一、随意省略标题成分

(一)随意省略制文机关。如某省厅发的《关于开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测试的通知》就省略了“制文机关”,而且这份公文落款部分也没有显示“制文机关”,这就让人很费解:到底制文机关是哪里?是行政机关还是党口?一份公文的制文机关是公文必备的基本数据,它无论是在固定版头上,还是在标题或是落款上,必须显示清楚,尤其是没有固定版头,落款也没显示的,标题就应明确显示出制文机关名称来。根据上述公文内容“制文机关”应该是“中共××省公安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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