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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做好新形势下执纪审理工作

2016-07-06余继红

廉政瞭望 2016年6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审理处分

余继红

在执纪审理过程中,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于践行“严管就是厚爱”这一执纪理念,转变工作方式、创新审理路径,积极探索建立执纪审理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审核监督职能作用,将审理实践转变为制度成果、教育成果、治理成果, 以审理末端转型推动纪律审查转型。

立足监督执纪高度,聚焦执纪审理重心

在立案依据方面,重点向全面审查转变。执纪审理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职能,重视和加强对立案依据的审核。要加强对个案初核阶段线索核查处置情况的审核力度,将工作重心前移,既审查调查报告中查实的问题,也审查调查报告没有涉及的问题,从而倒逼、引导纪检监察室转变办案模式,重视初核工作,夯实立案基础,进而防止选择性执纪,助推抓早抓小。

在事实认定方面,重点向“盯违纪”转变。坚持“依纪”审理这个定位,将审查重点从“查违法”向“盯违纪”转移,不限于审查大案要案,更重要的是要把重心转到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党的纪律执行上来。要明确把违纪问题作为审理工作的重点,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结合违纪主体、违纪客体、违纪主观方面、违纪客观方面四个违纪构成要件来分析判断违纪与非违纪、此违纪与彼违纪的区别。审查违纪人员本人问题的同时,还要审查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党委、纪委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在定性的时候,要提出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是否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真正将“一案双查”融入纪律审查中。

在证据鉴别方面,重点向客观性证据转变。证据的审核,是审理工作的灵魂。对违反规定取得的瑕疵证据应予以排除,同时将审理工作重心从以被调查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凭借客观性证据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最佳证据特征,确认案件基础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对全案证据特别是言词证据予以审查和检验。

在量纪情节方面,重点向宽严相济转变。审理工作必须严谨细致、坚持实事求是,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应做到宽严相济,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将党章意识贯穿于执纪审理全过程,始终坚持执纪审理各项工作冲着“纪律”去,突出纪律处分特点。 一方面对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要善用、多用组织处理手段,及时诫勉谈话,将纪律的标尺刻印在“四种形态”的前两种形态,尽量给干部改过自新机会。另一方面,对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行为,保持“露头就打”的凌厉态势,做到从重从严。

强化分类施治理念,把握执纪审理节奏

审理环节实践“四种形态”, 必须严防出现执纪畸轻畸重的倾向。不能为了刻意凑足“大多数”,就当“老好人”;也不能为了完成“极少数”,就将小问题提档升级。“在案件受理、形式审核、初审、审理谈话、室务会集体研究等重要节点上,根据“四种形态”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的管治“刻度”,掌握好“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的节奏。

要扭住常态不放手,在慎“初”慎“微”慎“小”上做文章。审理工作既要“雷霆万钧”更要“菩萨心肠”,要坚持“疑错从无、无错推定”的原则,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干部作为执纪审理工作的出发点。要认识到执纪工作的初心不是为了惩处多少党员干部,而是让他们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在探索建立党纪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上下功夫。 在抓早抓小、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的要求下,可以预见涉及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轻处分简单案件将成为大多数。对此,要积极探索建立简易审理程序。只有审理这个环节快了,才能真正做到快查快结,以期达到震慑警示教育作用。一要明确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和要件。对法院判决移送案件、行政处罚移送案件,以及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被调查人无异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二要优化审理程序。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类案件),在保障基本程序前提下,可以实行共同见面制度,即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审理谈话等程序可同一天见面、分次见面,以便及时高效审理案件。

要严肃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求实效。对那些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如果构成严重违纪,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并严格区分“纪”与“法”的界限,绝不以“纪”代“法”。对于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提前介入进行审查,引导、督促纪检监察室突出纪律重点、把握事实关键。同时,围绕立案依据的事实和主要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

改变文书撰写体例,提升执纪审理效果

加强审理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审理文书的可接受性。随着“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增强审理文书的说理性将成为改革的重点。一方面,说理首先需要注重逻辑性、透彻性。在引用党纪条规时,要注重解释为何引用此条规,在解释中进行说理,努力做到繁简得当,论证清晰。另一方面,也要改变刻板和僵硬的说理,要体现审理文书的宣传教育功能,力求依纪、依规、依理服人,取得说理的最佳效果。

改变审理文书格式,倒逼审理方式变革。摒弃审理文书特别是审理报告与司法审查报告趋同的传统做法,用纪言纪语去描述党员干部违纪行为,在审理报告、相关请示、处分决定等文书制作过程中体现出“挺纪在前”的要求。一方面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实现纪法分开,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同时,在审理文书主文后附上审理时所引用的党纪条规、权威释义、党史文献和相关背景资料,作为审理文书的辅助阅读资料。另一方面,对那些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简单案件,可设计如表格式的简易文书格式,将规定的各种要素用表格方式列明出来。通过文书改革倒逼审理方式变革,促使审理部门根据案件的繁简进行分流,以达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目的。

公开生效处分决定,用公开建立公众对从严治党的信心。工作实践中,处分决定公开的范围比较狭窄,仅仅是对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公开。因此,一方面,处分决定内容应当以完整公开为原则,以部分公开为例外。除涉密内容外,处分决定必须是保持统一、全面、规范的文本加以公开,而不是支离破碎、随意裁剪的文书。另一方面,处分决定应扩大公开平台,接受社会监督。一是通过纪检监察门户网进行公开,设立审理文书公开栏目,加强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二是选择社会关注度相对比较高且及典型性案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达到警示震慑作用。

拓展处分执行外延,督促执纪审理落实

注重联合执行,突出一个“合”字。处分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涉及组织、人事、编办等职能部门。为此,要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调,明确在执行纪律各个环节的职责和分工,杜绝推诿扯皮。同时,在跟踪督查每个案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每年都要组织对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强化疏导教育,突出一个“情”字。把疏导教育贯穿于执纪审理过程中,对个别受处分后不能正确对待错误的同志,利用回访教育等机会,对其进行耐心疏导、分析犯错原因,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消除顾虑,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同时,审理部门要加强与宣教部门的协作,开展“以案说纪”等多种宣传教育,改变以往纪检监察工作重惩处、轻教育的现象。

重视警示整改,突出一个“实”字。坚持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选择典型案例,在发案单位有效开展“一案一整改”工作。剖析发案原因,找准教育、制度、监督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对策,“实打实”提出整改建议,通过查办一案,教育一片,发挥纪律审查的治本功能,以达到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效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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