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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混乱 非法开采酿惨剧河南省平顶山市“11·11”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2016-07-06

安全生产与监督 2016年2期
关键词:副井煤尘井区



管理混乱 非法开采酿惨剧河南省平顶山市“11·11”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一、企业概况

新生煤矿是1984年以平顶山市司法局名义贷款建设的地方国有企业,归市司法局管理。对外称新生煤矿,对内称劳改支队二大队。当时一对斜井开拓,1988年建成投产。1990年至1993年新生煤矿收购并自建形成西井区、北井区及南店井区三个井区。1998年在整顿党政、司法机关和军队办企业时,经省整顿领导组批准保留平顶山市司法局新生煤矿。矿长及法人代表为二监区大队长兼党支部书记李伟。

发生事故的矿井前身是司法局新生煤矿的南店井区,该井区1993年开工建设,一对立井开拓,开采己16~17煤层。1997 年3月司法局新生煤矿以130万元将南店井区转卖给鲁山县梁洼镇农民李大兴经营,在其经营期间没有单独办理有关证照,对外仍称新生煤矿南店井区,司法局新生煤矿负责对其安全组织检查。1998年6月份李大兴在井区南部又上一立井,与南店井区副井贯通,开采己16~17煤层。1999年4月份李大兴将南店井区主井延深到庚组煤层,超层非法开采,掘、采巷道50余米,生产一个多月,经营亏损停产。南店井区在李大兴开采经营到2000年全面停产,拆除设备。2002 年5月南店井区和西井区、北井区合并组合成新的新生煤矿,新生煤矿保留一个生产系统,南店井区主、副井不在生产许可证上,成为无证井。2003年8月新生煤矿联合体董事会研究恢复南店井区主井(西大井),投资30万元,重新架设由新生煤矿北井区到南店井区主井的供电线路,购置设备,擅自恢复南店井区主井,开始独眼井生产,非法开采庚组煤,产煤1000余吨,掘巷六、七十米,因经营亏损,于10月份停产。2004年4月新生煤矿联合体董事会研究,将南店井区以50万元转给鲁山县梁洼镇新生二矿矿主程建成。转让后,程建成开始非法组织恢复南店井区主、副井,6月份开始用新生煤矿到南店井区主井的供电线路进行主井排水,又从梁洼供电所梁南线接了一趟备用线路到副井,7月份开始副井延深,8月初副井延深到庚组煤,9月初主井水排干,开始做主、副井贯通工作,两井做了300余米巷道,于10月下旬贯通。到事故发生共掘、采巷道600余米,出煤3000余吨。该矿生产期间主供电源为新生煤矿提供,备用电源为鲁山县电业局梁洼供电所提供,炸药、雷管由新生煤矿提供。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4年11月11日8点半,南店井区副井,李锁安排鲁山籍采煤班27人入井进行采煤作业,陕西籍打渣班8人入井进行巷道落底作业;南店井区主井,程建成、聂二娃安排湖北籍打渣工两班入井,一班5人,一班6人,在主井与风井之间的巷道进行巷道落底作业。后升井3人,主井下剩余8人作业。12时10分,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锁、聂二娃逃匿。12时20分左右,正在临近矿井进行安全督查的人员发现该矿情况异常,迅速将情况报鲁山县政府,接报后,县政府领导于13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并迅速启动了事故抢险预案,一方面将事故情况报平顶山市煤炭局、市政府,一方面指令县救护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成立了以县长贺国营为指挥长的抢险指挥部。

平顶山市煤炭局于13时30分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同时,紧急调动石龙区救护队、市直救护中队赶赴事故现场。市委、市政府于13时50分接到报告,立即进行上报,15时左右,市委书记邓永俭、市长王照平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紧急启动平顶山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以市长王照平任指挥长的抢险救灾指挥部,17时20分,平顶山市政府第一次向省政府进行了文字报告。

22时10分,河南省副省长史济春带领省政府秘书长卢大伟、省煤炭局局长李恩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主持召开会议,就事故抢险、善后处理和煤矿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经过全体抢险救援人员近18小时的紧急抢救,12日6时15分,遇难人员全部升井,抢险工作结束。

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44人。事故造成井下33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6人安全升井。另有副井地面井口工1人受伤。11月22日1名重伤员医治无效死亡,死亡人数达到34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矿二号作业巷作业面无风,瓦斯积聚,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放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二)事故的管理原因

1.该矿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违法违规擅自组织生产,属非法生产矿井。

2.矿井通风系统混乱。风井出煤,主要通风机风流短路;井下大串联通风;作业地点无风或微风作业。

3.没有瓦斯管理制度,矿井没有瓦检员。

4.机电管理混乱,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现象严重。煤电钻电缆使用非矿用三芯电缆。

5.矿井没有洒水防尘和隔爆设施,没有防尘管理制度,作业地点煤尘沉积严重。

6.矿井安全管理混乱。矿井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没有专职安全负责人,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技术图纸、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7.矿井管理人员、井下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都未经安全培训,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低下。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时任总理温家宝、副总理黄菊、国务委员华建敏作出重要批示。国家煤矿安监局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梁嘉琨(时任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任组长、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史济春等任副组长,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完成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认定,南店非法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南店非法矿井2号作业巷无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尘参与了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南店非法矿井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而且该井没有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制,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放炮员,在工作面微风、无风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作业;新生煤矿明知南店矿井属于非法矿井,仍擅自决定将该井转让他人经营,允许该井以新生煤矿的名义进行生产;平顶山市监狱没有采取措施制止新生煤矿违法生产和非法转让行为;平顶山市司法局对新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南店矿井的非法生产问题;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没有对新生煤矿的南店矿井进行过检查,在该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复查验收中把关不严,致使新生煤矿通过了验收;平顶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知没有对新生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和实测,仍然同意该矿通过专项治理整顿验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吸取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10·20”事故教训,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中,没有及时发现南店矿井在大平煤矿“10·20”事故后仍然非法生产的问题。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投资人程建成和平顶山市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党支部书记、新生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李伟等7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郑茂杰等9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依据《煤炭法》第六十七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没收南店非法矿井违法所得3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150万元;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对南店非法矿井予以取缔。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资料整理 许多)

本栏责编:许多

2004年11月11日12时10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包括1名重伤人员因医治无效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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