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现状对婚姻状况公证的影响评估及对策
2016-07-05周秋香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5期
周秋香
【摘 要】自从制定并实施了《婚姻登记条例》以后,充分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反映出了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但由于有关整改制度的落后和措施的不合理,使公证员在办理婚姻状况公证过程中造成很多困扰。
【关键词】婚姻状况;婚姻关系;夫妻关系
一、目前我国婚姻登记的现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第4条和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地点可以是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也可以是与其结合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另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对婚姻进行公证的人员来说,要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地进行判断,除了要了解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之外,还应该了解与其有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因为如果只有当事人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信息是不能够全面真实的表现出其婚姻状况的真实性。这与我国现行的发送与回收婚姻证书的相关规定有直接关系。
根据目前的《婚姻登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公民是可以同时拥有结婚证和离婚证的。
在条例中的第17条和第5条规定表明,不论婚姻证件是处于遗失还是损毁状态,婚姻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二次补发婚姻证件,还可以继续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些就会给一些居心叵测的当事人成为其钻条例空子的理由,就会为了保留离婚证或者结婚证而撒谎称证件已经被损毁或丢失,以此来达到办理离婚登记或补领婚姻证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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