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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道法的妇女保护模式

2016-07-01李子昊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5期

李子昊

【摘要】在武装冲突中,众多因素导致妇女更易成为受难者,因此,国际人道法构建了对妇女的保护模式,但这一模式由于存在某些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妇女的保护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国际社会需要共同努力,完善对妇女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国际人道法;妇女保护;法律完善

尽管在面对武装冲突的创伤时,妇女表现出了非凡的坚韧,但事实却是:在武装冲突中存在着大量侵犯妇女的案例,国际人道法保护妇女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国际人道法妇女保护模式的构建

针对妇女在武装冲突中容易遭受侵犯这一事实,国际人道法构建了专门针对妇女的保护模式,这一模式除包含将妇女定位为和男性一样的普通受难者而采取的一般保护措施之外,还包括一些特殊保护措施,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基于妇女生理弱势的特殊保护

在国际人道法中,基于妇女生理弱势而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首先是对女性和男性的区别对待。如日内瓦第四公约第97条规定“被拘禁之妇女仅得由妇女搜查”。其次还包括妇女特殊需要的满足,即对妇女的待遇应充分考虑到其性别,并在一切情形下享受与男子同等的待遇等内容。这一类特殊保护措施彰显了国际人道法的价值考量: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存在着某些差异,在武装冲突中,妇女往往更容易成为无助受害者,并且,她们的某些特殊需要因客观环境的变化无法得到满足。因此,国际人道法应采取措施将武装冲突对妇女的影响最小化。

(二)基于妇女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

在武装冲突中,妇女容易成为性暴力的侵害对象,国际人道法基于妇女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就主要集中于这一方面。日内瓦第四公约第27条规定:“对于被保护人之人身、荣誉、家庭权利、宗教信仰与仪式、风俗与习惯,在任何情形下均应当得到尊重。......妇女应当受到特别保护以免其荣誉受辱,尤其是防止强奸、强迫卖淫的行为或任何形式的性侵害。”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国际人道法通过将性暴力侵犯的客体定义为妇女的荣誉权,对其人格尊严进行了保护。

(三)基于妇女生物角色的特殊保护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共有42条与妇女有关的专门条款,其中几乎一半的条文都涉及妇女作为孕妇、产妇、正在哺乳的母亲或幼童母亲的角色。这证明,国际人道法在对武装冲突中的妇女进行保护时,充分考虑到了妇女所承担的生物角色和功能,认识到对妇女某些权利的侵害,不仅会影响到妇女本身的权益,还会影响到与其存在紧密生物关系的儿童等的侵害。对妇女的保护是对妇女本身和包含与妇女有联系的生物关系的双重保护。

二、国际人道法妇女保护模式的不足

(一)模糊的执行标准

国际人道法针对妇女保护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执行标准模糊不清,不利于运用国际人道法的内容解决武装冲突中的具体问题,这一问题在基于妇女生理弱势的特殊保护措施中尤为明显。比如:受纪律性处罚的被拘禁妇女的禁闭地方应与被拘禁男子分开,这种分开是否包括将妇女处于更为不利地方的措施?模糊的执行标准导致国际人道法在具体的武装冲突中难以获得有效履行,对妇女的保护效果大打折扣。

(二)歧视性的描述

国际人道法中的某些内容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基于妇女人格尊严而禁止性暴力的内容将保护的客体定位为妇女的荣誉权而不是性自主权。荣誉、名誉等人格尊严源自于社会的外界评价;而性自主权是不受外界干扰的自然权利,源自于人本身。这实际上强调了妇女是从属于男性的观念,它所带来的后果只能是对妇女权利的不重视,导致妇女在武装冲突中更容易被侵犯。

(三)狭窄的保护范围

国际人道法对于妇女保护的范围也显得较为狭窄。如前文所述,在充分考虑妇女生物角色的基础上,国际人道法的部分内容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仅适用于孕妇、产妇或幼童的母亲。在这些特定条件下,容易受武装冲突影响的也包括广大的普通妇女,她们理应得到与孕妇、产妇和幼童的母亲一样的特殊保护,仅仅将他们视为普通受难者而进行一般保护不能充分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

三、国际人道法妇女保护模式的完善

(一)明确执行标准,增强实施效果

若想加强国际人道法的实际实施效果,首先就要将其过于原则性的内容具体化,确立明确的执行标准和实施细则。这就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制定附加议定书等能够产生国际法律效力的方式,结合当前武装冲突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对国际人道法的原有文本进行解释、说明、补充等。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为避免男性视角的主观臆测,要充分提高妇女决策者的参与度,因为只有妇女本身才懂得妇女在武装冲突中真正的需求是什么,对妇女的保护措施应达到怎样的要求。

(二)定位权利本质,消除歧视描述

消除国际人道法中的歧视性描述,主要针对的是现有文本中将性暴力客体定位为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重新定位权利的本质,要充分认识到,针对妇女的性暴力主要侵犯的还是作为妇女自然权利的性自主权。从文本这一本源上进行修正,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性内容,提升妇女在武装冲突中的地位,有利于提高参与武装冲突的各方对于妇女权利的敬畏和重视,从而实现妇女权利的有效保护。

(三)扩大保护范围,实现全面保护

实现对武装冲突中的妇女的全面保护,要充分认识到基于妇女的生物角色而对孕妇、产妇和幼童的母亲特殊保护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忽视对其他普通妇女的权利保护又是片面的。国际人道法更为理想的模式构建应当是:在给予普通妇女特殊保护的同时,再根据孕妇、产妇和幼童的母亲相较于普通妇女的特殊要求,更进一步地对这部分妇女进行保护,从而使国际人道法对于妇女的保护整体上升一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