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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走程序”说得轻巧

2016-06-30赵明波

人大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事项机关程序

赵明波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多次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谈论涉及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城市规划、人事任免职议案等话题时,总是称某某事项其实已经定案,但还需要等人大“走程序”,令人觉得简直就像是被胁迫和多余似的。

这种对人大工作“走程序”的说法由来已久,且司空见惯,充斥着负面味道。遗憾的是,在人大机关内部也竟然如“自嘲”般不以为奇。明明是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属于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的大事要事,在向人大汇报时却称党委已经研究决定了,要么说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已经批准了,或“说风就是雨”地请人大迅速议决行文。 把已知定论的事还拿到人大来审议决定岂不多此一举?归根结底,还是人大这道程序非走不可,绕是绕不过去的。既然是铁定要走的程序,那么人大就应理直气壮地要求“一府两院”提交有关报告务必遵法治、守规矩,应提前报告的不准放“马后炮”,该备案的不放任自流,绝不能有含糊、随意性和搞变通。尤其是对“犹抱琵琶半遮面”、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报告事项,一定要敢于替人民群众“亮剑”,把来龙去脉搞清楚、弄明白。如果抱着睁只眼闭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那么职责所系的“走程序”难免稀里糊涂成了“稻草人”,甚至沦落为花架子、空势子,就会误事误民。

“人大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这是人大工作者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的表面强,关键要秉持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通过细化相关程序的实际操作规程,力避程序运转的虚化和流于形式,切实增强人大议事决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府两院”向人大提交报告,都是决定于“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法定关系,践行权力服从程序,实现行权来源合法,断不是可有可无、过套或“闯关”。人大“走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现实的客观需要、群众的利益要求,任何机关、个人都没有丝毫理由把这视作额外负担,轻描淡写,一步一个脚印地把程序走严走实,才是正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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