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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2016-06-30邱实

人民周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四个全面小康社会依法治国

邱实

“四个全面”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起点上开启的宏观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四个全面”的提出标志着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总框架性布局的形成,具有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和目标性,有助于党的执政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明确基本方向、实现方法,并塑造法律保障和强化核心领导,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树立基本目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是要“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时间表,以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由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构成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基本方向就是要充分实现“四个全面”,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首要目标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社会是全面发展的小康,“没有全民的小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所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一个兼具现实性与方向性的目标,进而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先决条件。这一目标的提出,并不是凭空想象的“乌托邦”,也不是好高骛远的“长远规划”,而是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接地气”的、切实可行的目标。这一目标汇集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各项建设的长期性和阶段性成就,凝聚了我国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的曲折和经验,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四个全面”都可以为我国目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起到目标性的作用,以此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科学、稳步的推进和实现。

全面深化改革

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实现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所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一个宏观构建框架,发挥了蓝图性的作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一是通过坚持国家治理顶层设计与局部协调相结合的方法,从国家层面整体性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防止出现整体与局部割裂的现象,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统筹发展。在保证中央规划统一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地方各部分的联动机制。习近平总书记主持成立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就是为了从整体上把握深化改革的大局,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顶层的统筹设计,协调分工,整体推进。二是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推广和试点实践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共同探讨和参与深化改革,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广开言路,吸纳各方意见,形成具有共识性的改革计划。在实践中,选择符合理论要求的地区进行深化改革或深化改革部分内容的试点,从中找到问题和缺失,调整后再结合实践经验进行推广。三是确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间点和空间点。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的规划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划分,可以分为阶段性目标、短期性目标、中期性目标和长期性目标;根据空间节点,划分为局部性目标、地区性目标、大地区性目标和全国性目标等。采用双重目标划分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在重要改革环节和国家治理领域形成突破,取得成果,最终形成系统完备、制度合理、政策科学、运行有效的制度化国家治理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

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塑造法治保障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需要有完备的法治体系的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立健全法治体系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视为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顺利推进的必要条件。法治体系建设不仅标志宏观层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体系与制度体系法律配套的构建,同时标志着国家治理中微观层面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也逐步融入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应该聚焦于实然的制度建设,即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法治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这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也是必然要求。法治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的一部分,但是从具化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体系建设是以递进关系推进的,在不同方面互为前提,在某些条件下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同构性。因为在中国特定的国情条件下,法治体系的构建包含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监督的一系列过程,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原则基础。没有法治体系的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我们必须以依法治国来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性实现。

全面从严治党

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强化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保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领导力量,所以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建设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学者指出,“中国共产党担负着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重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建党、管党、治党一以贯之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从严治党,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没有一个清正廉洁、稳定高效的执政党,是不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的,同时也无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就从严治党问题指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严明党的纪律,坚持不懈纠正‘四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努力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治国必先治党,只有充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的要求,才能够实现党的执政能力的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稳步推进。

“四个全面”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论从治理技术和区域性治理的层面推升到了国家宏观的层面,并且经过系统的整合,形成了固定的治理机制,具有较强的整体性。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的执政党,在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治国理政能力日趋提升,突破了单纯依靠政策的“运动性”治理方式,也逐步消除了靠短期规划的“权宜之计”的执政方式,形成了在中长期宏观层面上具有战略布局意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划。打破了原有的倒逼式改革带来的自下而上“牵着鼻子走”的情形,实现了多主体、多元化、自上而下的主动性治理,从精神和制度方面共同保证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完整性”,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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