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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综合收益列报研究与启示*

2016-06-30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孙光国

财会通讯 2016年13期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周 萍 孙光国



上市公司综合收益列报研究与启示*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周萍孙光国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2010-2014年报资料,对我国上市公司综合收益列报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着重对金融类与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综合收益列报进行比较研究。研究发现,金融类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而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仅54%的公司存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从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项目来看,前者的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比例均明显高于后者。此外,其他综合收益在综合收益中所占比重并不是很小,且同样存在金融类上市公司高于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情况。本文认为,投资者在进行企业评估时,尤其是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评估时,有必要对综合收益及其组成项目加以综合考量。

关键词:综合收益列报准则变迁金融类上市公司非金融类上市公司

一、我国综合收益列报的准则变迁

综合收益是指一个会计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它包括这一期间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权益的一切变动。一般认为,与净利润相比,综合收益包括了报告期内企业净资产的所有变动,捕捉了价值创造的所有来源,因此可以更好地衡量企业业绩。

为保持与国际列报准则持续趋同,2009年我国财政部通过发布解释等对财务报表列报提出要求,规定企业在净利润后增加列报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上市公司首次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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