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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流法律制度构建的系统论思考:冲突—准据双层体系

2016-06-27孙苗苗张智光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11期
关键词:准据法系统论法律制度

孙苗苗++张智光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现阶段我国物流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然而作为保障物流业健康发展的物流法律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文章首先梳理了现阶段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基于系统理论分析了问题的症结所在,针对症结提出重建物流法律制度体系,即借鉴国际私法中对冲突规则和准据法的设计思路,制定出一部物流基础性法律,并设定物流基础性法律与物流领域的各分类法律制度的关系,根据物流基础性法律的指引来适用各分类法律制度。最后提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亟需构建“冲突-准据双层体系”。

关键词:物流 法律制度 冲突规则 准据法 系统论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作为“第三利润源”的物流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本应作为支持和促进物流业发展后盾的法律制度,却由于其制定和更新的滞后而成为了物流业进一步发展的阻碍。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物流法律制度分散,缺乏具有协调作用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散见于各部法律甚至是规范性文件中(见表1),并没有一部完整的统一的部门法发挥指导物流法律适用的引领作用。目前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有《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铁路法》、《海商法》、《商业运输管理办法》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此也有涉及。除此之外还有各个地方为了发展本地的物流业而制定的地方性的规范,条块分割严重,例如我国公路法就各省都有一个(李学强,2010)。分散的法律制度不仅不能发挥整体优势,甚至一些规范条文之间也存在一些矛盾,缺乏协调性。这不仅为司法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造成了困惑,也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地方政府制定的物流法规范可能会为了保护本地物流业的发展而形成地方垄断势力,令跨省经营者无所适从,不利于我国物流业的整体发展。

(二)物流法律制度部分缺失,出现真空地带

现代物流已不单单是简单的运输和仓储,而是一个系统化集成化的产业。新的行业新的业务和新的操作规程都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护,而对于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来说,还有许多法律的空白(见图1)。首先在物流企业的规范方面,物流主体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条件还未规定,目前还只是笼统的适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有关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和《物流企业分类和评估指标》(彭建安,2013),而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方面还没有规定(滕双春,2011);在物流合同规范方面,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物流企业所提供的基础性服务、物流系统设计和规划服务、其他增值服务等的合同规定,主要适用《合同法》中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运输合同等的规定。然而在物流行业的未来变得越来越难以预测的情况下,物流服务合同在物流服务商提供全球性服务的过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具(Peter M.,et al.,2008);针对仓储运输服务方面,对装卸搬运环节和流通加工环节的规范比较齐全,但是对仓储环节的规范目前只是依照《合同法》中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规定,没有针对物流仓储领域特点的法律规定;由于装卸和搬运环节的非独立性,只是仓储、配送和运输等环节的衔接,因此对装卸搬运环节的规定也只有简单的装卸搬运标准规定,而缺乏装卸搬运过程中纠纷的解决机制,而与此相关的国际规则《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也只是指导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以自行订立合同的办法来规避或预先分配风险,但是在企业合同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纠纷如何解决还悬而未决。在运输配送环节,各种运输方式的规范相对较为完备,但是《海商法》对多式联运规范较为简单,无法解决诸如无单放货、无人提货、保函效力等问题。

(三)物流法律制度建设整体滞后,与时代脱节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中许多是从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过来或者制定年限较早,如表1所示,已经不适合当前经济大环境和物流现代化的发展需要。现代物流的内涵很丰富,不再局限于简单的运输和仓储,而是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相关活动的有机结合,因此不能再拿过去的标准来规范现在的事务。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不仅要发展国内物流,还要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合作,由此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绿色物流成为全球发展趋势的情况下,我国粗放型的物流发展方式已经不合时宜,发展绿色物流势在必行(Ali P.,et al.,2013)有的物流法律制度不能满足经济的发展需要,甚至阻碍了物流业发展。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问题症结的系统论思考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问题的症结所在—缺乏系统性设计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之所以出现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对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目前在学界对物流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存在有两种观点:第一种主张建立以物流基本法为中心的物流部门法;第二种主张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和汇编而不需要制定物流部门法。

对于第一种观点—制定部门法,这是不现实的。根据部门法理论,部门法划分主要依据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来确定。由于物流领域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不仅有民商事法律关系,还有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也多种多样,不仅有民商法方法还有行政和刑事方法。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如此复杂的物流领域企图用一部部门法调整的策略显然是不科学的。

对于第二种观点—对现行的物流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汇编,这是一种修修补补的思路,由于缺乏系统性和整合性,最终导致无法发挥系统的整体效益。

由此可见,制定物流部门法和对现行物流相关法律进行修补的思路都行不通,要完善我国现行物流法制需要运用系统论方法进行整体的系统分析与设计。

(二)我国现代物流业的系统结构与运行机理分析

系统是若干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个整体有目的、有功能,按一定秩序组成结构,存在于特定环境中,并且要素之间、要素与环境之间有机联系起来。物流业就属于一个系统(见图2),它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里,由所需位移的物资、包装设备、装卸搬运机械、运输工具、仓储设施、人员和通讯联系等若干相互制约的动态要素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物流系统的目的是实现物资的空间效益和时间效益,在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下,实现各种物流环节的合理衔接,并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黄培,2005)。

由图2可以看出物流系统是由诸多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确保庞大的物流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繁杂的物流活动地有序开展,法律的规范作用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国制定物流法律制度也要按照系统理论的思路,这是物流的根本属性即系统性的要求。按照系统论的思路,构建物流法律制度需要考虑系统的目的性和功能性、整体性和全局性、有序性和层次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等特征(张智光,2009)。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特征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目的性和功能性

物流业的发展作为全国经济的组成部分,其目的也应如国家经济整体一样,是达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国家制定法律应该尽可能的为物流业的发展扫清障碍,并且对于发展中出现的偏差要给予及时纠正,要起到促进和规范的双重作用。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和全局性

系统中各要素有机结合并按照一定的规律有秩序地运动,从而可以发挥出整体优势。这就要求物流法律制度按照逻辑顺序有机组合,分散的法律无法发挥出整体优势,机械地肢解式套用只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标准不一和混乱无序,不符合无障碍和一体化的现代物流发展趋势。因此制定法律过程中需要讲究协调性和统一性,这是整体有机性的内在要求。同时物流系统作为整个市场经济系统的子系统要与其他经济领域子系统相协调,其法律制度的制定应该站在经济全局发展的角度,与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相互适应、相互协调。

(三)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有序性和层次性

物流领域调整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因此物流法律制度的制定要分层次有条理地进行。最高一层的法律制度母系统规范物流法律原则,起精神引领作用;母系统下制定子系统来规范物流各个领域的事务,在子系统下又可以根据问题的复杂程度继续分层,直到把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覆盖完全。分层次的方法可以有效避免法律空白,制定出完整的法律制度。

(四)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动态性和开放性

物流业发展迅猛,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制定出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消除法外之地,使物流活动有法可依,甚至根据时代发展的趋势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这是系统动态性的内在要求。我国加入WTO之后,物流业的发展也应该广泛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之中。因此我国物流法制不仅应该植根于我国国情,还应该顺应国际物流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冲突-准据双层体系的系统设计

(一)冲突-准据双层体系的设想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分散且混乱,在实践中给物流经营主体造成了一定的困惑。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制定出一部物流基础性法律,统领物流领域的法治化运作。

物流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方法和法律关系,因此制定物流部门法是不现实的(文川,2014);对原有零散的物流法律制度进行修补的方法也不能改变物流法律制度缺乏整体性和全局性的缺陷。克服上述两个缺陷的方法是借鉴国际私法中对于冲突规则和准据法的设计思路。冲突规则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则,又称“法律适用规则”、“冲突规范”。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则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构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冲突-准据双层体系。构建这个体系的目的是理顺不同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制度框架。

(二)冲突-准据双层体系的架构

冲突-准据双层体系将物流法律进行分层,分别是处于“冲突规则”层的物流基础性法律和处于“准据法”层的物流分类法律。

首先,处于“冲突规则”层的物流基础性法律,是物流法律制度的母系统,它规范的是物流法律立法的目的、意义及法律适用的原则。它是物流法律制度的精神引领,对具体物流法律法规的适用起着指导性的作用。

其次,处于“准据法”层的物流分类法律由三个子系统组成:物流经营主体法、物流经营行为法和物流宏观调控法(见图3)。物流主体法指的是规范物流主体资格以及其权利义务和市场准入机制的法律,在这部分明确规范物流主体的经营资格和设立条件以及其进入和退出市场的程序等,以此保障物流主体的合法性。同时,规范物流主体在物流服务合同中应该考虑的潜在法律风险(Olander M.,et al.,2012)。物流经营行为法指的是规范物流主体所从事的各项经营行为的物流法律规范,这部分法律包括规范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和配送等一系列物流环节的法律法规,以此保证物流主体的经营行为有法可依。物流宏观调控法指的是规范国家在物流市场进行宏观监控和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李爱华等,2008),以此保证国家对物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在市场准入条件相对较为宽松的情况下,后期的政府宏观调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物流服务水平来说就变得尤为重要了(Katsuhiko H.,et al.,2014)。需要说明的是,物流分类法律的划分只是相对的,其间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有些物流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归入不同的物流法律大类(杨鸿台,2006)。将物流法律制度构建为冲突-准据双层体系,可以使得物流法律系统层次清晰,并且有利于避免法律漏洞。

(三)冲突-准据双层体系的构建

冲突-准据双层体系架构完毕之后,反观我国现阶段的物流法律制度,正需要制定一部处于“冲突规则”层的物流基础性法律。没有物流基础性法律的引领,物流分类法律的运用就没有原则和标准,最终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和无序。

同时,修改和完善现行的物流分类法律。为了保证法律稳定性和权威性、使法律环境平稳过渡,并不能全盘否定现行法律,而是应该根据物流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地更新和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子系统。如在宏观调控法中,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绿色物流的法律,只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所提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管理条例在法律精神上对于绿色物流行为加以肯定,但却未加以系统规制(于皓月等,2012)。因此,现阶段的任务之一就是对这些空白进行填补,并根据物流发展的动态制定规则,适时更新,顺应国际发展趋势;此外,通过实践分析法律规则的冲突所在(Norrman A.,et al.,2014),消除不协调的地方。

结论

物流业的飞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作为规范和保障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本文基于系统理论构建了综合性的物流法制框架,即“冲突-准据”双层体系。此框架的构建能够使得物流法律制度系统层次分明,结构严谨,适应不断变化的物流市场。因此,应该在冲突-准据双层体系的指导下,不断完善物流法制,努力营造一个开放、有序的物流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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