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视的“祭奠权”
2016-06-24江鹏程章丽
蓝盾 2016年6期
江鹏程 章丽
清明节是亲人寄托哀思的节日,近年来关于“祭奠”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例如,新农村建设的移坟问题就遭到很多当事人的抵制与不满。有人认为,迁移坟墓不但是对自己祖先的不敬,而且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然而,从司法上来看,“祭奠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却难以具体化,围绕这一精神权利产生的各种矛盾成为法官审判的一大难点。尤其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关于“祭奠权”的问题大大增加。由此,怀柔法院法官向大家点评了围绕祭奠权所产生的典型纠纷。
“祭奠权”难定性
法院以公序良俗衡量
吴菲菲与吴辛是姐弟关系。吴辛出生没多久,父亲病逝。母亲刘云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拉扯二人长大。后吴菲菲嫁入临近村庄,吴辛与母亲共同生活。
2012年,该村庄被纳入当地拆迁范围,为了防止女儿索要补偿款,刘云在村民见证下立下遗嘱由儿子吴辛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2014年11月,刘云突然去世。吴辛和其妻张艳在未通知吴菲菲的情况下将母亲下葬。拆迁补偿款下发后,吴辛在2015年初才通知姐姐母亲去世并已下葬。
吴菲菲认为,弟弟和弟媳是害怕自己参与拆迁款补偿问题,向自己隐瞒了母亲去世的消息,让自己没有送母亲最后一程,属于剥夺自己祭奠权的行为。而吴辛认为,母亲已在众人见证下立下了遗嘱,自己有权继承包括房屋拆迁款在内的财产,姐姐已经嫁去别地,不属于家庭成员。且姐姐吴菲菲和母亲关系并不好,否则不可能半年时间都不知道母亲去世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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